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怀教授认为,对于涉外劳动关系中的争议纠纷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问题,一直在我国劳动立法中处于空白。随着涉外劳动关系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我们的经济生活当中,以及劳动法律的不断完善,立法部门需要对这一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特殊劳动群体进行明确规范。
最近,在上海工作的加拿大人KEITHCHANG(中文名字陈德基)先生非常苦恼。因为他与飞世尔试验器材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世尔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他败诉。陈先生对记者说,因为不论是依据《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他的情况都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条件。但是让他难堪的是,上海市劳动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外国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遵循双方的合同约定。而上海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也都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来审判案件。
一方要终止合同只须提前一月书面通知
2006年年初,飘洋过海的陈德基来到飞世尔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同年的5月,陈先生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始自2006年1月1日,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除非有一方在开始延长合同之日前至少两个月提出书面的不续签合同意见,否则聘用合同自动延长,每次延长3年;合同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
很快,一年的合同期限满了。由于陈德基和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都没有提出不续签合同的意见,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陈德基与飞世尔公司的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2009年年底。不料,情况突然出现逆转。2007年5月,飞世尔公司向陈德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和《保密及非竞争协议》。对此,陈德基通过发律师函的形式表示不能接受。5月30日,飞世尔公司又向陈德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于是,陈德基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飞世尔公司继续履行当初的劳动合同。
然而,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只裁决飞世尔公司支付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工资,对于陈德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样陈德基又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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