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效力怎样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21:53:29 303 人看过

一、解除效力规定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二、解除后果

收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2、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1、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2、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3、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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