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口设备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资项目,按以下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限额以上的由市计委或市经委分别报送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领取确认书。
2.以上范围内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仍按京政发[1995]39号文件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其中: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含基建的外商独资项目由市计委出具确认书;外商投资经委系统的工业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出具确认书;不含基建的外商独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出具确认书;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对本辖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不含基建的外商独资项目出具确认书;北京市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出具确认书。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市计委出具确认书。其中经委系统的工业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出具确认书。
4.北京市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的企业,可凭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书、市外经委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北京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5.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北京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核准。
[政策依据]市计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意见》——京计外字[2000]0199号,发布单位: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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