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职工福利;(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与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年金基金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股份制薪酬均属于职工薪酬范畴。根据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范围很广。企业对员工的各种支付都被视为员工薪酬,有利于在商品价格中准确反映真实的劳动力成本,改变世界对中国以低劳动力价格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认识。二是会计制度在工资薪金方面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仍采用传统的“工资薪金”口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向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支付的一切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补贴及年终奖工资、加班费等与员工职务或就业有关的费用;原则上以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为限,工资费用在“应付工资”科目中计算。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范围除“应付工资”外,还包括职工福利、工会经费、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股权激励等,与会计核算范围基本一致。实践中,凡与个人就业有关的所得,如辞退福利、股票期权、个人向单位低价购房、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各种福利等,均按“应付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将应付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费用确认为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工资”。除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收取,与直接受益对象无差额计入当期费用。
(1)员工的工资或因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而承担的工资、薪金费用,计入产品成本或服务成本。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所承担的职工工资、薪金,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建造成本。
(3)除上述(1)和(2)项外,其他职工薪酬或工资薪金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9号——职工薪酬》,本企业在授予日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不进行会计处理。股份支付权通常不在授予后立即行使。一般情况下,需要员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的服务期限,或者只有在企业达到一定的履行条件后才能行使权利。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计入成本的金额按照权益工具(授予股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在授予日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涉及职工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定应支付的成本和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准予全额扣除,不再适用工资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的规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企业制定了相对规范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与行业、地区水平相适应;三是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三是企业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四是企业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五是安排工资、薪金不是为了减税、逃税。六是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与职工股份支付相关的以权益结算的工资、薪金,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与职工股份支付相关的以现金结算的工资、薪金,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5)本行第一栏“账内金额”应填写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并直接计入成本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第二栏“税额”列报允许扣税的工资薪金数额。其中,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需要申报应计入当年实际发放工资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全额扣除合理的工资和费用。工效挂钩政策在所得税中的现实意义不大。目前,为限制国有企业滥发工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有关部门对部分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了限制,超出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一些企业习惯于将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视为“工效挂钩”。对于当年实际缴纳金额低于限额的余额,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使用。第二栏“税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栏“增加额”和第4栏“减少额”需要分析填写。
例如:**制革厂有员工100人,其中管理人员15人,销售人员20人。2008年,该厂建了一个车间,共抽调10人参加基建工作。2008年共发生职工工资500万元,其中管理人员工资1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125万元,施工人员工资60万元,其余为一线职工工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制造费用-工资215
管理费用-工资100
销售费用-工资125
在建工程-工资60
借款:应付职工工资-工资500。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
借款:银行存款500。
假设企业工资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当期应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440万元(在建工程的工资不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
职工薪酬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上有哪些差异
304人看过
-
软件开发企业工资、薪金的计税处理
61人看过
-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如何协调
324人看过
-
劳务合同的税率怎么计算,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是什么
98人看过
-
工资薪金税款计算规定
86人看过
-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
363人看过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
工资薪金扣除是否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12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用人单位代扣工资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属于用人单位扣除工资的正当理由。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应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具体可按5项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
-
-
什么叫的克扣工资和工资薪金?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
-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和工资薪金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16五险一金是税前扣除的,所以不存在税后工资还要扣五险一金的说法。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就个体工商户在规定范围内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
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3-03-29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速算表 速算扣除数并非税法规定,而是根据税法推算出来的一个方便计算的系数。 现行税法中实际上关于个税的计算这么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旧版】(最新版本请最新文章)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