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国家机关也纳入适用范围
新工伤保险条例把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可以说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针对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这就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归纳了现行待遇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提高了相应待遇标准,比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填补了部分待遇标准空白,比如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调整了现行待遇政策,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工伤职工尤其是生活需要护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保障问题不仅仅是待遇多少的问题,更实际的是能不能保长期、可持续的问题。对此,新条例细化了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由于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保障按月支付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要求退休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明确用人单位破产等特殊情形工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办法,保障工伤职工非工伤治疗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从法律层面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伤职工切身利益。1998年,宁波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标志着宁波市工伤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经过几年努力,宁波市基本建立了"覆盖所有职业人群、政策规定一致、待遇标准相同"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截至11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达17.7万家,参保人数达327.3万人,当年度享受工伤待遇人数
2、9万人,支出工伤保险资金8.3亿元。
肝移植术纳入医保支付宁波市一家医院纳入试点范围
从今天起,浙江省将在全国率先开展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的试点。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移植手术费的个人先自理比例为30%。值得注意的是,省内四家医院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之一是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肝移植术医疗费都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肝移植术纳入医保支付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肝移植术纳入医保支付的限定支付范围限以下适应证之一:
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
3、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大于8cm。
浙江省内4家医院这个手术可享受待遇: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医院。在非试点医院发生的肝移植术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肝移植术的医疗费如何结算?参保人员必须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入院登记,经认定符合支付规定的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直接刷卡结算,参保人员只需向医院支付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为提高肝移植患者的生存率,医保部门对这四家医院的肝移植手术疗效有绩效激励,由医保基金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医保部门按70%至90%的比例支付给医院,余下部分资金的支付与患者的生存时间挂钩。
此外,宁波市参保人员如去浙江省内其他三家试点医院进行肝移植手术的,应事先办理转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并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不能现金垫付后再申请零星报销。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金额有变化
最近,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了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部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也从本月起作相应调整。
列入本次调整的范围对象主要是仍按原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其中,市区的参保人员,原缴费基数低于2010元的,将统一调整至2010元;奉化区和各县原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个人不必办理申报手续。为此,市社保局特别提醒相关参保人员,请务必提前做好准备,将费用及时存入相应的银行卡内,避免因银行存款金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从而影响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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