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立保险业高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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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保险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管控责任,近日,浙江保监局在全省保险业建立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按照不同管理事项,将管理责任人分为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二是重点突出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管理责任人原则上应当由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管人员担任;三是为防止出现职责不清、遇事推诿的情况,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经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授权书报保监局备案;四是为确保相关工作和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要求各公司保障管理责任人具有履职所必需的职权和条件,并明确责任追究的事由;五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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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项目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者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了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中心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分二级管理。中心为一级,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为被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科室为二级,科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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