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根据《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经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研究,拟在北京举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咨询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本次咨询培训班在部培训就业司指导下,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加人员
1.各地区、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人1名。
2.2007年拟申请认证的机构技术人员。
三、咨询培训内容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三)通过认证单位介绍经验
四、咨询培训时间
2006年12月21日-23日,12月20日报到。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人:朱兵徐楠楠
联系电话:010-84661122、84661125
传真:010-84661120
电子信箱:zhbing0123@163.com
请各相关单位尽快上报参加人员,并在12月18日前将参加咨询培训班人员的报名表(见附表)传真或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我们。参会人员食宿费自理,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附表: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咨询培训班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事本职工作时间
职务/职称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传真
所在单位名称
所在单位地址
邮编
所在单位负责人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参加鉴定机构
质量管理体系或ISO9000培训经历
(如果没参加过相关培训,请注明)
主要工作经历
备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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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稳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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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聘请的培训工能否要回培训费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3按你提供的情况,你与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因为其未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权随进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培训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及你能否要回培训款,得依据合同的约定。按你介绍的合同的条款,如果培训公司事实上进行了相应培训,你要求办理相应资格证是完全可以的,但要求退还培训款一般是得到法院支持。当然,培训公司如果未进行相应的培训,你支付培训款过高,你可主张退还不合理培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