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小王是唐山市海华公司的一名职工,2002年1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公司与小王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小王因患肾结石需要入院进行治疗,因为小王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是5年以下,所以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小王患的是特殊的疾病,那么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医疗期。
[案例分析]
医疗期是职工用于治疗疾病的一段期间,那么该期间是如何确定的呢?关于医疗期的期间确定,政府制定的法规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进行确定,而是将职工因病就医的医疗期的期限与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某一个具体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联系起来确定,应用灵活,这样既考虑到了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而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又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还考虑到了治疗疾病的实际需要。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参加工作的不同年限的职工,一般享有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具体确定医疗期的方法如下:
(1)劳动者参加工作的实际年限在10年以下,在本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在5年以下的,其享有的医疗期为3个月;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其享有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年限在10年以上,在本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在5年以下的,其享有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用人单位工作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工作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工作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3)对患有某些特殊疾病的职工,如癌症、精神病、瘫痪,如果在24个月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经治疗得到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为劳动者适当延长医疗期。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不同情形下的医疗期,但是实际上医疗期还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当然合同约定的医疗期期间只能长于或等于法律规定而不能短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否则此约定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医疗期与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办理了医疗保险没有必然的联系,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不会影响职工在生病需要治疗时获得法律规定的医疗期。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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