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01:28 134 人看过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

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

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

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br>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2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调解委员会相关文章
  • 外来人口综合保险待遇
    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老年补贴待遇和日常药费补贴待遇。(一)工伤保险待遇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发生致残可按规定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后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2、对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个人承担20%。最高享受额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月份数确定。(三)
    2023-06-04
    167人看过
  • 成都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可以领生育金吗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地人员应当参加的综合保险。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由此可见,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并不包含生育保险金。如果你有城市居留证,并且连续半年缴纳了生育保险金的,可以享受城市生育保险待遇。
    2023-04-16
    429人看过
  • 单位没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外来从业人员李先生于今年9月初来上海,现在闵行一家印刷厂工作,工作环境和条件不错,工资收入也不低,但是厂里却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李先生担心,一旦厂里像他这样的外地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所有劳动者都应该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企业也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外来从业人员,企业则应当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综合保险费。如果企业没有缴纳综合保险费,不影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但是相应的工伤待遇不是由综合保险基金支付,而是全部由该企业承担。[卢翠新律师lcixin@hotmail.com]
    2023-06-04
    433人看过
  • 上海综合保险如何办理
    上海综合保险的申办是有条件限制的,在2002年9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有单位的,综合保险费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无单位自谋职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2、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3、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本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
    2023-05-01
    140人看过
  • 怎么申办上海综合保险?
    1、申办条件:上海市的镇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人员的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2、办事流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在当月24日前(遇节假日提前至星期四)持以下材料到生产经营所在地街镇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由街镇中心审核信息后提交区外劳所审批备案,1-2个月内发放参保人员综合医保卡。3、所需材料:(1)正确填写的《单位综合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2)正确填写的《用工(综合保险)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3)正确填写并贴上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加盖公章)。(4)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加盖公章)。(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综上所述,在上海市内只要是符合就业条件的,不管是有单位的国家企事业人员或民
    2023-08-12
    136人看过
  • 北海市对外来人员实行长期居住证(“绿卡”)的暂行办法
    为有利于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促进人才的交流,推动劳务市场的发展,加速北海市的开发建设,现就我市对外来投资兴业、务工经商人员实行长期居住证(绿卡)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第一条申领长期居住证应具备的条件我市外来人员,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领北海市长期居住证:㈠在北海市注册登记兴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万元以上,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万元以上的企业领导,科室业务、技术骨干,其他正式干部和国家合同工;㈡各类科技人员、能工巧匠将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带到北海,转化为生产力,且产品通过市级技术鉴定者;㈢在北海市谋有正当职业并在北海市居住期满一年以上,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且已具备居住条件或购有商品房者;㈣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国外留学满一年以上的留学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在北海业已谋到职业者;㈤外地各级人民政府派驻北海办事机构在编的国家干部和正式职工及聘用一年
    2023-06-05
    322人看过
  •  上海市综合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多久?
    该段内容讲述了综保缴费模式和城保缴费模式的不同之处。综保缴费模式中,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的,而城保缴费模式则不是。综保缴费模式中,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综合保险调整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的。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综保缴费模式就是养老待遇采取的是到龄后一次性兑现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综 保 缴 费 满 一 年 可 获 老 年 补 贴 凭 证 , 具 体 额 度 是 多 少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综保缴费满一年可获得老年补贴凭证。然而,具体额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而定。因此,综保缴费满一年的参保人员可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了解自己能够获得的老
    2023-09-10
    386人看过
  • 上海市外地从业人员医保待遇是怎么样的
    上海市外地从业人员医保待遇标准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外地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度至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二、外地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外地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参加本市基本社会保险后在本市领
    2023-05-31
    308人看过
  • 用人单位如何申办上海综合保险
    1.上海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上海综合保险不包含公积金。上海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而提供的三项保险待遇,上海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2.申办条件:上海市的镇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人员的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3.办事流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在当月24日前(遇节假日提前至星期四)持以下材料到生产经营所在地街镇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由街镇中心审核信息后提交区外劳所审批备案,1-2个月内发放参保人员综合医保卡
    2023-02-26
    195人看过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01]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从业人员生育权益,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城镇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生育保险的费率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第五条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从业人员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纳该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符合国
    2023-06-09
    347人看过
  •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最新规定是否也可以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工作,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3)应当自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障范围:房屋及附属设施:室内附属设备包括暖气、管道煤气、厨房设备等固定装置,房屋损失、室内装潢等。室内装潢:火灾、爆炸、雷击、暴雨等原因导致的室内装潢损失。室内财产:由于火灾、爆炸、雷击、暴雨等原因导致的室内财产损失,包括家用电器、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盗抢造成室内财产损失: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等盗抢造成现金、金银珠宝损失:因盗抢所致的直接损失家用电器用电安全损失:电线路因自然灾害或供电部门施工失误等原因导致电压异常而
    2023-08-08
    225人看过
  • 上海的外省人管理暂行办法
    一、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报送沿海港口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国沿海港口建设行业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分析研究港口建设发展形势,交通部下发了《关于报送沿海港口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水运基建函(2006)485号)。根据通知要求,请你单位填报有关港口建设项目信息。一、信息报送范围沿海港口、航道工程(含内河航道工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含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航道工程。二、信息报送主要内容2006年在建项目建设规模(包括建设泊位数、泊位吨级、泊位长度、设计年吞吐能力、航道长度、航道设计底标高、航道通航能力等)、工程形象进度(包括本月完成、本年完成、累计完成
    2023-07-13
    214人看过
  •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退工登记备案注意事项
    (一)退工登记用人单位与非本市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15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携带以下材料及时前往区县外管部门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1)正确填写的《退工备案登记表(外来从业人员)。友情提醒:用人单位在为非本市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前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个人账户转出手续。(二)网上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可凭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通过“就业登记备案系统(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为非本市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如无网上办事密码的,应事先申请。申请密码的方式参照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有关规定。
    2023-05-10
    226人看过
  • 上海外来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上海外来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二)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起付标准为1500元)外来从业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三)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四)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
    2023-05-08
    458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调解委员会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机构。调解委员会通常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组织调解和协商过程,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协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 更多>

    #调解委员会
    相关咨询
    •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是怎么样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8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阅读选项: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67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单位:万元 级别 年龄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5岁及其以下 78.9 70.8 62.8 44.3 28.3 21.9 7 5.2 3.5 2 26 77.0 69.1 61.2
    • 单位社会保障费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区别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现在基本要求缴纳社保,社保和商业保险两回事
    •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损坏了,可以重新补卡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5
      来XX人员综合保险卡遗失或损坏的,本人可前往各区的就业促进中心办理补(换)卡手续。办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综合保险卡〉补(换)卡申请书》。申请换卡人员须上缴已损坏的原卡。
    •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可以转续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4
      企业职工社保关系从上海转至苏州市XX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程序如下: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