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4元。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6%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2.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2022年广东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2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2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计发。
2.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2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2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执行方式。各地市(除广州市)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广州市应按照《关于广州市解决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21〕2168号)有关要求做好待遇衔接,制订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批复后实施。
(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15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广州市应在省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加强督导。各市应加强本次调整养老金调度督导工作,定期上报调整养老金工作进展情况。从2022年4月30日至全部调整养老金发放到位期间的每周四中午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调整标准、实际发放情况等。各市社保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上报省社保局。
(四)总结报告。具体落实情况,2022年4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报,并将转发本通知的正式文件和书面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辽宁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4元。(二)挂钩调整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6%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2.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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