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证在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1.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是在房地产交易完成后的一个月内,也就是说交易双方需要在一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房屋交易。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接到房屋买卖通知后,买卖双方应持身份证、户口本、盖章等,交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者一方因某种原因不能办理转让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买卖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在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登记。
4、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的社区做募集,部分城市已开始由银行募集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的方式可请教开发商的服务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村集合或银行收集代表,必须保持良好的支付证明,工资证明这两个钱是必要的文件,办理房产证,一旦丢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5、必须做好管理部门领取房产证的通知,并按照上述通知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制作费时,需要仔细查看房产证的记录,尤其是地区、职务、权利人、归属国家等重要信息。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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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办理房产证在哪个单位可以办理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26处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处理。 一般程序。 (一)买卖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有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明书向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买卖户口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收到交易所办理户口手续的通知后,必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印鉴等,支付手续费、权利税、印花税后才能办理户口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