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公安部
[颁布文号]:公通字[2001]59号
[颁布时间]:2001-7-12
[执行时间]:2001-7-12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善和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截至200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近3.9万起,占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60%以上。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趋向规范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按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理;对调查取证工作不配合,拒绝或拖延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不公等,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
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涉及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管理等诸多方面,受案范围涉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限的各个环节。做好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从依法治国和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既反映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也为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公安行政复议体制,建立健全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法颁布之后,公安部陆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将行政复议案件交由公安法制部门具体承办,其他业务部门不再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从执行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公安机关严格落实了公安部的部署,但也有少数地方沿袭过去的做法,把交通、消防、边检等行政复议案件仍交由业务部门承办。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要明确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工作体制,不能以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代替公安法制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原则上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县级以下公安机关不具备设立专门行政复议机构条件的,要有专门人员承担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与本地区的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法律、精通公安业务,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要通过培训、考核等措施,不断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和装备上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保障。
三、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指导,确保公安行政复议工作顺利进行公安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要主动加强同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有关业务部门要配合公安法制部门办理好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的控申、信访、纪检、督察等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来信来访中涉及行政复议申请内容的,应当及时转送公安法制部门。对于被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或者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期限提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的,一律依法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认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可以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在结案后予以返还。对于不提交书面答复、拒绝调卷、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对责任人员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下级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对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以及集体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要实行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进行一定地域内全部行政复议案件备案试点工作,将行政复议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上级公安机关经过备案审查,发现备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成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
四、严格办案程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行政复议法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期限,从事实、证据、依据、定性、程序等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讨论决定。对争议、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全面掌握案情。行政复议决定要经得起行政诉讼的检验,经行政复议而败诉的案件不得超过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2%,这是考核各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一个硬指标。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行政复议文书、印章的使用、管理和案卷的管理、归档工作。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中的文书较多,要明确区分法律文书和内部工作文书,在受理、审批、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正确规范使用。目前,公安部已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政复议专用章,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出具的法律文书上加盖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公安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案卷的管理、归档工作,坚决杜绝遗失、毁弃案卷等情况的发生。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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