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低收入阶层的居住水平,韩国政府积极探索并实施了各种政策,主要有:
一、小型住宅建设义务化。低收入阶层由于资金问题不能购买大型住宅,故大量供给中型尤其是小型住宅是解决低收入阶层住宅问题的前提,政府在规划住宅建设时,规定中小型住宅的建设比率,以保障中小型住宅的建设数量。如《住宅200万户建设规划(1988~1992)》规定,要使低收入阶层用25~59平方米的住宅占45%、中产阶层用59-85平方米的占30%、富裕阶层用更大面积的占25%。又如《2002年住宅建设综合规划》引进小型住宅义务比率,要求在首都圈拥塞抑制区内进行300户以上再建筑及民营住宅建设时,至少保障59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比率达20%以上。
二、小型住宅建设用地价格低廉化。为降低小型住宅建设费用,政府向建设小型住宅的开发商提供价格低廉的宅地。如在首都和釜山市,政府对建设小于59平方米的住宅开发商,以90%的成本价提供宅地;对建设59~85平方米的,以100%的成本价提供;对建设大于85平方米的,按市场价提供。在其他市,政府对建设小于85平方米的住宅开发商,以成本价90%的价格提供宅地;对建设大于85平方米的,以市场价格提供宅地。
三、限制住宅出让价格。政府为向无住宅低收入阶层提供低于市场价的住宅,早在1977年就开始引进住宅价格限制制度。初期采用出让价格上限制度,1989年开始采用原价联动制度。其中,住宅出让价格上限制度要求住宅开发商在制定住宅建设规划时,把住宅价格纳入规划内容中,并要求其所定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上限价,否则,不批准规划。原价联动制,是根据宅地费和包含适当利润的标准建筑费之和来决定民间公寓出让价格上限的制度。其中,宅地费按实际价格核算,标准建筑费由建设交通部长官每年告示。后来,政府认识到限制出让价住宅市场会出现扭曲现象,故从1995年开始,就逐步放宽有关限制性规定,但至今在国民住宅基金支援建设的国民住宅(小于85平方米)的出让价,仍沿用原价联动制度,以保障以低廉价格向低收入阶层提供住宅。
四、设置专用基金,为建设和购买中小型住宅提供支援。政府从1981年7月开始,通过国民住宅债券(国债)、住宅预约储蓄、政府财政、国债管理基金预收金、住宅彩票、国外贷款、利息等,设置国民住宅基金,为开发商建设国民住宅规模的各类住宅、为无房户,尤其是低收入阶层购买相应规模住宅提供必要资金。为有利最低收入阶层,国民住宅基金对购买小型住宅给予更多优惠,如购买公共出让住宅提供资金的贷款利息,50~60平方米的为9%,40~50平方米的为8%,而40平方米以下的为7.5%。
五、对购买小型住宅给予税收优惠。为尽量减小低收入阶层购买住宅的经济负担,政府对低收入阶层购买小型住宅者给予税收优惠。如购买40平方米以下住宅,政府全免其所得税和登记税,购买40~60平方米的住宅减免50%。另外,如无住宅者参加住宅储蓄,并依据这种储蓄获得贷款来购买国民住宅规模以下的住宅时,对贷款额施行免所得税。
六、大力支援租赁住宅建设。为解决最低收入阶层的住宅问题,政府积极鼓励租赁用住宅的建设。为此,在财政、宅地、金融和税制等方面给予优厚支援。如政府对建设用期为50年的公共租赁用住宅给予总费用的50%,永久租赁用住宅给予85%的财政投资。又如,政府向建设小于6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用住宅者,以低于成本价优先提供公营开发宅地。
七、提出两大新决策。为进一步解决好低收入阶层住宅问题,韩国政府提出两大决策:
(一)引进“最低居住标准”。韩国建设交通部于2000年9月,引进“最低居住标准”,以提高居住质量水平。为改善未达到最低居住标准的家庭居住条件,政府决定大力促进和支援相应的住宅建设,并给予供求双方金融、税制等优惠。最低居住标准,包含面积标准、设施标准、结构性能——环境标准等三方面。其中,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口和家庭成员构成给出最低限度的实用面积,设施标准涉及有关寝室、厨房、卫生间等居住和附带设施结构性能——环境标准要求房子确保作为永久性建筑物质的结构强度。
(二)规划进行大规模国民租赁住宅建设。政府制定了《国民租赁住宅100万户建设规划(2003~2012)》。国民租赁住宅,是指由韩国住宅公社、地方政府等公共机关在财政和国民住宅基金的支援下建设的、用于10年以上长期租赁的住宅。按现行做法,国民租赁住宅的建设从财政得到相当于建设费30%的资金支援,并从国民住宅基金得到相当于建设费40%的低利贷款。由于国民租赁住宅建设得到这样的金融优惠,所以能以比市场价低一半的价格出租住宅。这一规划按期完成后,国民租赁住宅总数将达到现在住宅总数的10%,而现在韩国住宅普及率已达到100%(指住宅总数人户数),届时低收入阶层的住宅问题必将得到大的改善。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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