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执行的有关问题1.未经评估不得转让强制转让股权的,应当评估股权的价值,股东的股权不得以未经评估的出资原值直接转让给债权人。股权是一种产权,股东的出资额只是特定财产的数量表达。股权作为一种产权,其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自动变化。如果公司状况良好,股权价值大于出资额,反之,股权价值低于出资额,除非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或程序,否则不得变更出资额。股权以出资原值不作价直接转让给债权人的,当股权价值高于出资额时,损害股东利益;当股权价值低于出资额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而且,这种做法也直接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通过委托评估对股权价值有了正确的认定,使执行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企业在进行权益评估时,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产目录,并以取得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强制转让的依据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即以转让方缴纳的出资额为基础,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公司认可。此外,固定资产应按折旧计价。也就是说,转让方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出资的,一般应当以折旧后的账面残值代替出资时的原值进行估值
公司的实际损益是价格变动的基础。股权价值随着公司的损益而增减。股权转让时,其价值经常发生变化。盈利者享有分红权,亏损者承担亏损责任。因此,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转让方因获得股利,其实际权益价值高于原出资额;二是由于公司亏损,转让方股权价值低于原出资额,甚至因亏损而丧失原出资额
公司发展前景是价格变动的条件之一。公司发展前景的好坏是转让股权价格变动是否正确的关键,与实际价格直接相关,应当通过科学计量来确定,货币价值和汇率的变动也应列为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股权价格变动的要素,因为货币价值和汇率的变动直接影响股权价格的变动
其次,公司的财产不予执行。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将成为新企业的法人财产,股权是其出资财产所有权弱化的表现。股权强制执行时,公司的资产不得直接强制执行。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公司享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只能由公司独立行使。虽然任何股东都有从该资产中受益的权利,但他不能直接控制整个公司的财产,也不能直接控制其出资的财产部分。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债务,但公司对股东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股东的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在股权执行中,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股东撤回出资执行,这是不可取的。资本保全原则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公司保全相当于资本总额的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即使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也不允许公司股东收回实收资本,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权执行应按一定程序进行
1.会同股份制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制企业的相关情况;债权人应当根据具有支付内容的有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债务时,能否进入企业股东权益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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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我国对股权评估没有法律规定,投资方式和类型极为灵活,股权评估更为复杂。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的,将股权转让金额直接交付申请人,股权执行终止。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的,视为依法同意转让股权,法院将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书,公开竞价转让股权。允许以股权价值为基础进行竞价。另外,要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中标人确定后,转让人与被转让子公司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记载转让的各项事项。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办理相应手续,完成股权转让。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不愿意与被转让方签订合同的,法院可以向企业等审批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书,按照其权限变更新股东,从而充分保障债权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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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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