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单位的人来培训算专项培训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9 11:56:29 155 人看过

首先,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门的培训资金。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须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拨出培训基金,以供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之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专用培训基金的使用不得作为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的条件。

此外,这笔专用培训资金的额度应达到相当程度,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未对此设定一个固定的标准数值,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区、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难以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

因此,由各地政府根据自身情况来细化该地区的具体数额可能更为可行。

其次,对于员工而言,他们所接受的培训应该是专业技术方面的,涵盖了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两个层面。

例如,当公司从国外引入一条全新的生产线或一个重大项目时,必须拥有具备相应操作能力的人才,此时将员工送往海外进行培训,使其学成归来后能胜任此项工作,这样的培训便属于本条款所指的范畴。

然而,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时,并不允许与其约定服务期限,即不包含职业培训在内。

为了避免将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的必备培训,甚至是参加一次普通的会议或者上夜校等活动,都归类于本条款所定义的专业技术培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来说,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

同时,员工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培训的方式,既可以是全日制的,也可以是半日制的,甚至是非全日制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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