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0:42:06 54 人看过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2号)文精神,现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各单位都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好职工名册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见附件1)。

职工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户口性质、社会保障号(件号码)、职工类别、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合同类型(见附件2)。

二、通过建立职工名册制度,逐步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台帐和数据库

各单位应通过建立职工名册制度,搞好单位及职工相关信息统计整理工作,建立用工台账及其数据库,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奠定基础。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劳动保障门户网站提供职工名册制式表格,供用人单位下载。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填写和报送用人单位及职工基本信息,为我市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建设作出贡献。

三、工作要求

建立职工名册制度,是落实《劳动合同法具体行动,是各级劳资部门及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功夫做好职工名册制度建设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推进职工名册制度建设工作。要认真研究和解决职工名册制度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把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查的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此项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探索信息共享措施,逐步整合劳动保障信息资源,做好职工名册、用工登记等项工作。

(二)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于10月份前建立起职工名册制度,并于每季度终了的一周内逐级汇总报送相关表格。其中,市企业主管部门的所属企业,由主管部门统一统计后将信息返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向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沟通。各级、各单位在职工名册制度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可及时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附件: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职工基本信息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人员管理职工名册制度通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号

单位类型

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经济类型

国有全资□集体□有限公司□股份合作□股份有限□私有□联营□港澳台□外资□其他□

登记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是否劳务派遣企业

法人代表

登记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为全称;

2、单位类型和经济类型在相应的□内打“√”;

3、登记证号码填写工商登记证号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号码、社团法人登记证号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号码;

4、邮政编码填写经营地邮政编码;

5、登记注册地为登记注册机关所在行政区划

附件2:

职工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户口性质

身份证号

职工类别

用工形式

合同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类型

备注

填表说明:

1、户口性质:非农业、农业、台港澳、外籍、其他

2、职工类别:在岗、内退、其他;

3、用工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

4、合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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