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30 07:51:26 123 人看过

一、合肥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案例1

车辆送去4S店维修

被维修工开走出事故

2018年5月2日晚,李先生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当晚便送去4S店维修,对方承诺4日可以到店取车。4日早上,李先生却接到4S店电话称,车被维修工私自开出,而且被撞毁损严重,短期不能提车。李先生赶到4S店发现车辆左前、左后车门损毁严重需要更换。4S店承诺给李先生免费维修,但李先生认为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已经影响车辆价值,另外近期不能用车也给自己带来诸多不便。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无奈李先生求助于庐阳区消保委。

庐阳区消保委发现,该4S店确实存在管理上的不规范,车辆重大事故影响车辆二手交易价格也是行业常识,因此消费者要求赔偿并无不当。经过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4S店以13万元价格回收受损车辆;补偿李先生壹仟元。

案例2

买的是英国产汽车

4S店却让提荷兰产的

2018年5月24日,刘先生在合肥市经开区某4S店预订了一辆进口车,在合同中刘先生明确表示要求产地是英国的汽车,但是提车时商家提供的却是荷兰产的。刘先生不愿提车,要求4S店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产地为英国的车辆。但4S店认为两个产地的车辆没有质量区别没必要更换,而且现在更换车辆会增加4S店的成本,双方僵持不下,刘先生遂投诉至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刘先生的投诉后,得知虽然英国产和荷兰产的宝马车并无显著质量差别,但是消费者在与4S店签订购买合同的时候,双方已经达成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购买的标的是英国产车辆。4S店不能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标的物变更成荷兰产的车辆。经过解释调解,4S店承诺一个星期以内将英国产的车辆交给刘先生。

案例3

买车必须按揭?

市民坚持全款被拒绝

2018年3月20日,闫先生来到合肥市消保委,反映自己一个月前在合肥市**汽车城的某某二手车行订购了一辆二手车,车价56.5万元,预交了2万元定金。第二天,闫先生带了54.5万元准备提车,却被销售人员告知不能全款提车只能贷款买车。

闫先生很是疑惑,当初没人告诉他要按照贷款方式付款。他仔细算了一下,按照二手车行要求的贷款方式自己要多付接近十万元的利息。销售人员坚称,“如果全款提车,车行不但没有赢利还要赔钱。如果闫先生一定要求全款,那么车价就得重新谈。”双方僵持不下,闫先生一气之下决定不买了,要求二手车行退还2万元定金。但是车行表示,如果闫先生不买车就没收2万元定金。

合肥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仔细阅读了闫先生的购车合同,发现购车合同中的条款过于简单,缺少很多关键条款。于是,合肥市消保委启动了多元调解机制,组织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律师、安徽省汽车商会、**汽车城管理方**翱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参与了案件的调解。最终双方选择无责解除合同,二手车商返还了闫先生2万元定金。

案例4

车辆行驶中熄火

消保委协调化解纠纷

2018年6月19日,消费者夏先生驾车行驶在合肥市桐城路与庐江路交口时,车辆突然断电、熄火、车轮抱死。消费者认为车辆出现方向失灵、制动失灵或发动机停止工作等情况可以退车,4S店工作人员认为这些情况的出现是因为车辆断电,不一定是相关部件出现故障。接到投诉后,合肥市消保委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

经过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4S店表示虽然车辆本身没有明显质量问题,但由于电瓶桩头螺栓安装不够牢固,给消费者带来风险。为消除不良影响,4S店愿意为夏先生免费更换全新电瓶、赠送2次保养和一年车辆动力总成延保作为补偿。

案例5

新车才提回家

就发现车门被喷过漆

2018年8月7日,消费者刘先生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总价值52000元。刘先生提车回去后发现车门有维修痕迹,于是找到检测机构做了检测,检测人员检修后告知刘先生,车辆驾驶室一侧的车门整个面做过油漆。

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证实涉事车辆的一侧车门确实做过漆,因为在整车出场运输过程中发生小碰擦,所以重新做了漆,但并不是二手车。双方经过充分的交流沟通,最终达成和解,4S店免费赠送刘先生2次汽车保养作为赔偿,刘先生表示认可。

案例6

培训机构换老师

学员要求退费被拒绝

2018年1月,5名大学生报名参加了某教育培训机构的考研VIP课程培训,报名的时候就是看上了几位任课老师在考研培训领域的实力口碑,并且合同也对VIP培训课程任课老师做了明确约定。但是,上课之前忽然接到培训机构通知培训老师换人了,5名学生不认可新老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于是要求退学退费,培训机构不同意。

蜀山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情况了解,获悉培训合同中确实明确约定了培训老师的情况,但是因为原培训老师的个人原因不得不更换其他老师任教。在工作人员的解释引导下,双方最终决定无责解除合同,学生们拿回9万余元培训费。

案例7

买的床刚运到家

拆开包装发现有开裂

2018年11月1日,邬女士在某商家购买一张床,商家负责送货安装。但商家将床送达邬女士家中刚拆包装的时候,发现其中床腿开裂,邬女士要求更换床腿。但商家不同意,只愿意用胶粘合。邬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无奈投诉至瑶海区消保委。

瑶海区消保委称,商家因运输不当导致床腿断裂应属商家责任,商家对销售的商品应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不能由消费者承担损失。经过解释说理,商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床腿。

案例8

不实宣传误导购房

消保委帮讨回认筹金

2018年1月24日,肥东县的毕先生在长丰县某楼盘认购一套商品房,缴纳认筹金2万元。但是认购之后发现,当初销售人员吹嘘的双地铁、6号线仅仅是合肥第二轮地铁规划,还没有得到国家发改委正式审批。毕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销售公司退还2万元认筹款,但是销售商明确拒绝,并称如果毕先生执意不履行合同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毕先生遂投诉至长丰县消保委。

长丰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到销售人员确实在销售过程中告知毕先生双地铁、6号线的信息,但此地铁项目确实仅仅是合肥市第二轮地铁规划,并未明确。销售人员在宣传时故意隐瞒了该信息。经过工作人员的几番调解和引导,销售商认识到自身的问题,退还了毕先生的认筹款。

案例9

“限制销售”也卖?

购房者成功拿回定金

2018年1月初,李女士在合肥市庐阳区某楼盘交10万元定金欲购买一套商品房。李女士交付定金后,销售人员让李女士签订一份承诺书,如因李女士的原因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能签订,李女士要承担三十余万的违约金责任。

李女士签了承诺书后,便回家等销售人员的电话,但是等了3个月也没人通知其签合同,她便前往售楼部要求签合同。可是销售人员竟以百般理由拖延不与其签订合同。李女士一气之下要求退房,却被销售人员告知根据李女士签订的承诺书,如果退房就构成违约,李女士除了定金拿不回来还要承担三十万元的违约金。合肥市消保委迅速开展调查,发现虽然李女士购买的那栋楼证件齐全,但是单单就李女士购买的那套房屋显示“限制销售”。合肥市消保委随即与销售商取得联系,告知其销售“限制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违法。在合肥市消保委的帮助下,李女士顺利拿回了10万元定金。

案例10

美容店转让迁址

消费者嫌远要求退款

消费者赵女士常年在合肥市蜀山区某美容美体养生馆消费面部护理及身体护理项目。该店于2018年6月转让给彭某,赵女士也转至彭某处继续做护理。2018年11月,彭某以店面租金涨价为由将该店面拆除,告知消费者到经开区的另一家店进行消费。因该店离家较远,赵女士表示不同意,并要求彭某退还充值卡内12051元余额,彭某以店面转让协议中不包含退款事项为由拒绝退款。

接到赵女士投诉后,原合肥市工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调取了刘某与彭某的《店面转让协议》,发现协议条款中约定了彭某延续原有顾客所需产品及服务,但不负责退款的内容。工作人员数次联系刘某,指出其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退还剩余的款项给消费者。后刘某将剩余的12051元退还给赵女士。

二、消费维权是什么

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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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者负主要责任的,不属于工伤。只有劳动者负有同等责任、少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