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就《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出台答记者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7:11:55 113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12月03日

健全制度

完善政策

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建设部就《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出台答记者问

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以下简称《保障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保障办法》的公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日前,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保障办法》的出台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保障办法》是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的修订,请简要介绍下这次修订的背景?

答:2003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颁布以来,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保障资金来源渠道需要进一步开拓,廉租住房建设支持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求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力度。今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并召开了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要求把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作为当前城市住房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部等九部门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订了《保障办法》。

记者:《保障办法》做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保障办法》的修订,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保障范围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扩大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把土地出让净收益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规定不得低于1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给予支持。三是增加了廉租住房建设有关规定,明确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并对用地、规划、费用减免等做出规定。四是完善了申请审核程序和有关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源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记者:如何看廉租住房保障的两种实现方式?

答: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贴,对自行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二是实物配租,直接向保障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实施过程中,采用哪一种保障方式,主要取决住房市场供求关系。当市场上适合保障对象租住的低租金、小户型租赁住房供不应求时,低收入家庭租不到房子,应当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当市场供求均衡,租赁住房价格相对稳定,低租金、小户型住房供应充足时,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低收入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租赁住房。根本目的是保证低收入家庭住得上房,租得起房,这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总原则。

记者:廉租住房保障以货币补贴方式为主,为什么又要对实物配租、对廉租住房建设做出很多规定?

答:总的看,目前多数地区小户型住房短缺,住房租金较高,需要加大廉租住房供应规模。《保障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由于原有的部令没有对廉租住房建设做出明确规定,《保障办法》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建设方式、费用减免等做出相应规定。

记者:能否实现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关键是资金、土地能否落实,请问有什么规定?

答:《保障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明确了五种基本来源: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同时,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财力薄弱的实际情况,为保证中西部困难地区按规定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办法》明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保障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记者:作为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如何保证廉租住房真正落实到最需要的家庭?

答:为保证廉租住房真正落实到最需要的家庭,《保障办法》一是完善了申请审核程序,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民政部门负责收入审核,确保审核准确性。二是增强了保障工作公开性、透明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要张榜公布,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予以公示,实施保障的结果要予以公布。三是实行动态管理,规定主管部门要按户建立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变动情况。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调整或停止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规定,对不按要求退回廉租住房的也规定了相应处理方式。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有权对违反《保障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7.11.29

记者

胡春明

本文关键词: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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