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疾病、受伤或死亡的,用人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是支付抚恤金。员工的疾病、受伤或死亡又可以区分为工伤和非工伤,用人单位因此需要支付的赔偿金的项目以及数额会有很大不同。
本文主旨是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办理和缴纳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被认定为工伤或非工伤的不同情形,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就用人单位如何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手段来转移此风险进行具体阐述。
一、用人单位在员工被认定为工伤时须承担的赔偿项目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后,员工一旦发生工伤就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但并非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部分费用需要用人单位来承担,具体包括:
(一)住院治疗伙食费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发生工伤员工受伤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住院治疗伙食费。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根据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员工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仍应该支付其工资。
(三)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用
根据条例第23条第4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必须负责护理。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条例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所以对于因工致五至十级伤残的员工,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论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在员工为非工伤情形下需承担的赔偿项目
用人单位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用人单位需要自行支付以下项目的抚恤金:
1.丧葬补助费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用人单位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抚恤金
用人单位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三、用人单位如何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上述风险
(一)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赔偿项目
1.购买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为员工购买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主要是针对员工发生工伤致五至十级伤残时,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此部分赔偿可以通过补充工伤保险予以分散和弥补损失。
用人单位在购买补充工伤保险时,在确定受益人时应将用人单位作为受益人,因为根据目前的法律实践,我们注意到,员工在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还有权向用人单位继续索赔,而法院会以购买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义务为由,支持员工的请求。但若受益人为用人单位,则用人单位可在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再赔偿给受伤员工。
(二)对于非工伤用人单位的赔偿
对于非工伤用人单位的赔偿,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商业的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来分散和弥补损失。
团体的健康保险主要是针对员工因病死亡的情形,意外伤害险主要是针对员工非因受伤、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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