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设计任务书?[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由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单位编制的设计任务书复印件1份(如果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不提供设计任务书)。
建设单位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如果有设计任务书,可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3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申请表?[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表必须为我局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人自行下载,正确填写表格事项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文物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昌烈
<!--
-->
当场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和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昌烈
<!--
-->
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和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易昌宁
3个工作日
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
下列情形的一种: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易昌宁
4个工作日
按照审查环节的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2.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昌烈
-->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下列证件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昌烈
-->
3个工作日
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服务中心二楼51,52,53号综合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经停。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n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n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n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n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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