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胡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村委会返还胡某缴纳的3万元承包费,并赔偿胡某预期利益损失2.8万元。
2005年,河南人胡某从北京某村承包了近300亩土地,签订合同时,胡某按约定缴纳了部分承包费。2006年5月,胡某准备在承包地上耕种,遭到了村经济合作社的制止,且此后胡某的承包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社耕种。在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费未果的情况下,胡某以村委会单方违约,使其无地可种,给其带来了经济损失为由,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返还已缴纳的承包费3万元,并赔偿贷款利息损失1.1万余元,收入损失2.8万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依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胡某已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村委会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胡某的损失是第三人即经济合作社的社长赵某侵犯其承包经营权所致,赵某不是村委会成员,胡某要求村委会承担损失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村委会明知与村经济合作社因土地发包等问题存在矛盾,在未能与村经济合作社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仍与胡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对此村委会应承担全部责任。涉案土地已由他人耕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该合同应予解除。村委会应将胡某已缴纳的承包费予以返还给,并赔偿胡某的预期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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