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内,企业女职工不得生育?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13:49 51 人看过

近期,天宁区总工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抽样调查,发现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事还时有发生。

2007年,天宁区劳动争议案立案105件,其中涉及女职工的有27件。今年已立案173件,涉及女职工的就有82件。据了解,涉及女职工案件主要集中于工伤赔偿、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和未签劳动合同几大类,其中未签劳动合同形成的争议案件占三分之一。

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规定: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但有不少企业没有或部分有上述劳保设施。二是少数企业女职工产假没有保证。《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但一些企业存在着缩短正常生育女职工产假的现象,有的甚至产假未到期便通知女职工上班。三是存在降低三期内女职工基本工资现象。《劳动法》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但企业仍有降低或以计件制为由变相降低三期内女职工基本工资标准的现象,只发放基本生活费,有的不发或少发放生育金,个别企业规定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女职工不得生育。四是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仍较普遍。建筑和餐饮行业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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