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认定的两种争议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13:13 112 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累犯的认定在实践中有一些争议,笔者对一般累犯的以下两种争议情形进行探讨。

争议情形一:前罪是否应区分数罪之主观要件?

钱某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于2005年6月刑满释放。2010年1月钱某又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审查起诉。

有人认为,对钱某应认定为累犯,钱某在2005年6月释放后,只要在2010年6月前再故意犯罪均应认定为累犯。而笔者认为,对钱某不应认定为累犯。钱某从前次被羁押至实施新的故意犯罪时,已经过十年多,由于前次所犯罪中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犯罪,聚众斗殴罪判处的刑期是五年,从前后两次故意犯罪相隔时间看,可视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多,又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根据累犯的法定条件,一般累犯的后罪发生在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本案已超过五年,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因此,对钱某不应作累犯处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就上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处理。

争议情形二:追诉漏罪时可否再次认定累犯?

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5年6月10日释放。后因2008年8月盗窃人民币3600元,于2009年2月24日认定为累犯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9年10月司法机关发现,2008年9月12日,王某入室盗窃人民币6850元,决定予以追诉。

有观点认为,对王某2008年9月漏罪应认定为累犯予以追诉漏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王某2008年9月漏罪不应认定为累犯,因为王某于2009年2月24日因累犯被从重判处,如果2009年10月追诉漏罪时再认定累犯,属于对同一从重法定情节重复评价。

笔者认为,对王某2008年9月漏罪不能因为已适用过累犯而排除余罪对累犯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可见,累犯从重的前提是前罪,量刑基础是新罪。所以,对王某2008年8月盗窃3600元和2008年9月入室盗窃6850元应分别评价、分别处罚,分别认定累犯从重处罚,这并不属于重复评价。之所以产生重复评价的错误概念,是参照错误所导致,混淆了认定累犯的前罪和量刑基础的新罪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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