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害和工伤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19:52:17 70 人看过

具体区别是:一、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二、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一)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上述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雇佣关系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雇佣他人的称之为雇主,被雇佣者称之为雇员。

(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三)两者的特征不同

对劳动关系而言,只有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才可能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对雇佣关系而言,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处理工伤纠纷注意哪些问题

1.

是否知道受伤或死亡职工单位的名称。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情况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后,包工头自己雇佣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名称是谁。

2.是否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对工伤予以确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且处理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3.单位是否已申请工伤认定,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

三、因公和因工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二、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军队、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军人与国家、公务员与其单位的行政法律关系。工伤是在从事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而公伤是在从事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

三、存在是否参加保险的不同和支付主体不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公伤不参加工伤保险,军人、公务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由国家财政支付公伤抚恤费用。

四、争议解决途径不同

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而公伤抚恤纠纷,则通过申诉解决,聘用制公务员可以通过人事争议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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