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06:47 342 人看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在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现决定20%为取得收入的城市的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48%为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暂不参与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32%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也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

二、预算科目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增设第242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一个“款”级科目。“款”下增设三个“项”级科目,即第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中央预算)”、第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预算)”、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固定)”。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归入本“款”各“项”级科目反映。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五类“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第278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本科目反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

以前有关预算科目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三、缴库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入库时需同时填开两张缴款书,即地方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填一张缴款书,并分“项”级科目填写两栏,中央预算收入填一张缴款书。两张缴款书的数额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核对一致。国库收款时要认真核查,对不符合比例的,应拒绝受理。

请各地按以上规定,抓紧征收、缴库工作,年终中央财政进行检查、清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5: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确保民用机场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机场范围(含通讯导航地段)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1.每个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后即为机场)都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航空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机场的总体规划,经民航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机场总体规划。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须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现已驻机场单位的用地范围和数量,由驻机场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用地意向,并进行协商,经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实后,汇总上报民航局批准。各驻机场单位可据该批准文件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3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关于代征个人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管理及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7-27【实施日期】2001-7-27【发布单位】【文号】武地税发[2001]239号各地税分局、各区房地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对有关代证个人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管理及手续费提取比例等问题提出若干意见,现通知如下:一、各区房地局要加强对代征人员的管理,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征税,认真执行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业务工作上要做到税票由专人负责,征收税款按规定及时入库,征收入库的数据和报表按季向同级税务部门报送。二、各地税分局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管理、代证人员资格的审核、代征工作情况的检查以及税收票证和入库的管理,定期统计和填报征收数据。要加强税收业务的指导和政策宣传,加大征收检查力度,积极做好征收服务工作。三、各地税分局和各区房地局要加强联系,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四、代征的有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各地
    2023-04-22
    19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黄金管理局、黄金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我国砂金生产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将有更大发展。由于砂金资源中约有60—70%被农田覆盖,因此,砂金生产势必要破坏部分农田。目前,对砂金开采过程中破坏的农田,大部分砂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复垦,交还农民使用;砂金生产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能积极帮助砂金生产企业解决用地上出现的问题,支持了砂金生产。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促使砂金生产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促进砂金生产,完成一九九○年和“八五”期间黄金生产计划,现对砂金生产中的有关土地复垦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新开辟采金点,在工程、工艺设计中应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要求,作出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复垦规划、计划进行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农用地原则上应恢复原用途,及时归还农民使用
    2023-04-22
    29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非典”防治期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属委办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用地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治“非典”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十五项政策措施,考虑到“非典”疫情对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执行可能造成的影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与我局或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4月20日开始进入合同执行顺延期(以下简称顺延期),顺延期暂定为七月底,如有变动再另行通知。在顺延期内受让方可享受地价款付款期限、开发建设期限之违约责任的免除。二、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付款期限顺延:顺延期内不再计算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已经交纳了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的,不予退还;顺延期前及期后的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照常交纳。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顺延: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施工期限、完成一定工程量期限统一顺延;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受让方提出的开发周期延长或竣工日期延长的申请期限同时顺延。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
    2023-04-22
    93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和建设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和保护土地,防止土地资产的流失,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未正式执行之前,仍按原《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增值的,转让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后10天内,按以下标准向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局缴纳增值费:增值1部以下的(不含本数,以下同),缴纳增值额的10%;增值1倍以上1倍半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15%;增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20%;增值2倍以上2倍半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25%;增值2倍半以上3倍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30%;增值3倍以上的,缴纳增值额的35%。土地增值额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价值减去转让人应收回的成本后的余额计算。转让人应收回成本
    2023-06-10
    24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问题的批复[失效]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你局二月二十八日地籍字(90)10号《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颁发出让、转让给外商、华侨及港、澳、台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问题,暂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待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正式颁布后,按新规定执行。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印刷,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订购。
    2023-04-22
    431人看过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逐级上划至总库;70%留给省级(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预算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逐级上划至省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二、预算科目取消《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4类“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下的第44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29类“土地和
    2023-06-10
    468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切实加强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中央财政,根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其所在地财政机关征收;中央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二、中央单位缴纳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一律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三、各缴款单位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在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在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央总金库”。同时,各缴款单位要如实填写应缴纳的收入金额。四、上交中央财政的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及其住房建设支出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中央单位
    2023-06-10
    126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收回时地上建筑物、附作物可酌情给予补偿。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地上建筑物、附作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征拨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属县(市)审批的项目用地,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地、市、州审批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属省审批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收回土地使用权100
    2023-06-10
    151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市场的通告[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我市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整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市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城镇以出让方式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仍未足额缴纳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程序另行确定开发单位。二、凡已列入我市今年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各开发单位,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用地资格,由市建委、规划、土地等部门将土地另行安排给其他开发单位。三、未办理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手续就直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依法予
    2023-06-10
    37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
    2023-06-10
    340人看过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始起日期问题的批复[失效]
    海南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始起日期问题的请示》(琼土用〔1996〕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始起日期问题。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和1994年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宗地出让合同)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的规定以及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意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始起日期应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2023-06-10
    19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3)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性质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种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些地方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新尝试,但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在未办出让手续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三、出让土地的类型应以出让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确认。如兴办开发区征用耕地须按征用耕地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费用;征地后,经过开发再出让则应按非耕地(建设用地)处理。四、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是指已作入股的集体土地资产权属关系不能擅自变化,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2023-06-10
    163人看过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函[2005]58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4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便》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2023-06-10
    130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通知书是干嘛用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4
      缴纳契税用的,然后才可以办理土地证。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始起日期问题的批复是否失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6
      以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书的起止时间为准,不需要批复。
    • 国家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规定主要是怎样规定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
    •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4-07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
    • 土地使用权出让交什么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收入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10
      土地出让需要交纳的费用: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