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说来,避险过当主要可分以下几种情形定罪:
1、避险过当造成他人死亡时,则要看行为人对于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具有何种罪过心理。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死亡这一损害结果,而又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就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对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未预见到,或者虽已有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引起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则应该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造成他人重伤就超过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可能引起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并对此持放任态度,但未想到会引起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应该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2、避险过当造成他人重伤时,则要看行为人对于重伤这一损害结果持何种罪过心理。如果行为人对造成他人重伤这种过当结果已经认识到,而又持消极放任态度,则应当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对造成他人重伤这种过当结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则应该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3、避险过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如果行为人对重大财产损失这种过当结果有认识,并且放任该结果发生,则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仅仅具有过失,则不属于刑法中的避险过当情形,因为我国刑法对过失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
避险过当应当如何处理
刑法中没有规定避险过当的具体罪名,如何正确对避险过当确定罪名和裁量刑罚,司法实践中往往感到很棘手一般认为,对于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时,应当根据避险过当的行为人的不同心理态度和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结合《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按下列几种情况定罪量刑:
1、对于避险过当造成无辜的第三人死亡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对于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且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间接故意的,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则定过失杀人罪.若行为人只能预见到造成重伤的危害结果且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酌情减轻处罚。
2、对于避险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案件,如果避险人由于间接故意的罪过,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如果对于该重伤结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则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3、对于避险过当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考虑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出于过失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则可以考虑定玩忽职守罪;否则,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出于过失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依法负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他是在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与通常情况下的犯罪不同,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裁量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时,应当对实际造成的损害与所保护权益的大小进行必要的比较,作为一般数量上的参考。同时考虑避险过当行为人造成损害的主观罪过形式以及由于避险过当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综合确定刑罚。
如前所述,对那些避险行为人主观上是希望通过造成较小的损害来避免较大的危害,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避险的目的,甚至造成了更大损害,如消防队员为了防止火势蔓延,拆毁了邻近的建筑物,但风向突然改变,火焰窜向另一方向,并烧毁了那个方向的房屋。对此,只要行为是基于避险的目的,主观上没有罪过,既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避险行为还触犯了第三者的利益,给第三者造成了一定损害,也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采用民事赔偿方法进行处理。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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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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