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没有选择权
债务人有没有权选择履行相应债务,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一般确定后不能再变更履行,但债权人同意变更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没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没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二、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之标的的选择权的归属
标的有没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原则上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将选择权赋予债务人,有没有利于债务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最适宜债务履行的选择,能够更大程度地确保交易实现。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即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或者另有没有交易习惯三种例外。一是法律对选择权的归属主体另有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规定确定享有没有选择权的主体。二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当事人对选择权的归属主体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主体。三是交易习惯在某一地域、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等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采用,或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经常使用的,适用交易习惯确定选择权的归属主体符合当事人的预期,有没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没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没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没有规定、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或者另有没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没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三、债务人有没有多个债权人如何处理
一、债务人有没有多个债权人的处理办法。各债权人以合同为基础,正常债务,正常偿还,互不干涉;
如果资不抵债的,涉及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没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没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二、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没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没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n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n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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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选择之债与择一选择之债怎么区分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6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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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择之债有哪些看法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30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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