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谋而未参与实行者的罪责认定的案例与评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1 02:58:53 59 人看过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11日,赵某、孙某、李某合谋一起贩卖毒品牟利,获利后3人平分。3人还具体商定,由赵某一人承担购买毒品的资金,由李某先行前往广东汕头联系名叫“阿-龙”的贩毒人员并且购买毒品,等李某联系好毒品上家“阿-龙”并且办妥相关事宜后通知孙某,孙某再到广东与李某会合看货,而后赵某将钱款汇至广东,完成毒品交易。2009年6月15日,李某到了广东且已经联系好上家。2009年6月16日,孙某因在浙江宁波吸毒接受审查,无法前往广东汕头。随后,赵某又指使王某、张某携带钱款前往广东与李某接触。李某、张某、王某3人从“阿-龙”处购得250克白色晶体、4000粒红色药片以及490克添加剂。而后3人乘坐长途客车离开广东,运输毒品来沪,在上海被抓获,李某、张某、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赵某、孙某分别于2009年7月22日、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被告人赵某、孙某贩卖毒品白色晶体250克,红色药片4000粒、净重303克,经鉴定,白色晶体和红色药片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赵某和孙某均为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认定孙某为从犯,应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如下: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

【各方观点】

在毒品犯罪的案件中,仅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具体实行行为的参与者并不罕见。如何正确处理和把握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对于打击与预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孙某仅参与共谋贩卖毒品,但未参与具体的实行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其犯罪形态如何界定。对此,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孙某仅参与共谋未参与实行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不仅需要共同的故意,还要有共同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未参与实行行为的共谋者与参与实行行为的共谋者只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为共谋既不是犯罪预备行为,也不是犯罪实行行为,当然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认为:孙某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和共同实行行为,孙某虽然没有参与具体的实行行为,但参与了共谋,共谋应当属于预备行为,其不仅仅是单纯的犯意表示,即使参与共谋者事后未实施实行行为,其与事后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亦具备了共同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之条件,故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犯罪预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孙某构成共同犯罪的正犯,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犯罪的实行行为,还指犯罪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共谋行为。共谋是指数人就准备实施的犯罪进行谋议,它可能是对犯罪的教唆,也可能是对犯罪的帮助,因而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且多个行为人形成意思共同体,没有实行行为的共谋者会对其他行为人施加影响,加功于其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的产生存在因果关系,孙某构成贩卖毒品犯罪,系犯罪既遂。

【法官回应】

孙某应对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承担刑事责任

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犯罪意思,无须全体共同者均有分担实行行为的客观事实,只要共同意思主体其中一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即可视为全体实行,因此,仅参与共谋而未亲自实施实行行为者,当成立共同正犯。本案中孙某应该对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承担刑事责任。笔者拟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1.共谋属于共同犯罪行为的范畴,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犯意表示是一种犯罪意思的单纯流露,而共谋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的犯意表示。共谋不仅仅是二人以上相互的意思联络,更是共同犯罪人实施意思联络的外在行为的表现。共同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实行行为还包括犯罪的教唆、帮助行为,其自然包括共谋本身。因为共谋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启发、共同策划,共谋而未实行者对共谋而实行者而言,或诱发其犯意,或坚定其犯意,或为其出谋划策,其共谋行为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因此,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的范畴。这一结论为追究共谋而未参与实行者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

本案孙某参与共谋,其共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坚定了犯罪计划的实施,加功于犯罪实行行为,其参与共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切断。辩护人的观点实际上是将共谋视为犯罪预备前的行为,认为共谋既不是犯罪预备行为,也不是犯罪实行行为,其结论是仅有共谋,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没有意识到共谋的前提是共同犯罪人的集合,集合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属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内涵。共谋的内容可能谋划了犯罪预备的内容,还可能对实施犯罪的具体措施作了分工与安排,它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有别于具体的实行行为,但仍属共同犯罪行为内涵。该观点拘泥于单独犯罪犯意产生不属于犯罪预备,而不加分析地将此观点移植到共同犯罪中,没有重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犯意产生的区别。

2.确定性的共谋而未参与实行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非所有的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均要对其所参与的全部共谋之罪承担刑事责任。以共谋的内容划分,可以将共谋划分为确定性的共谋和概括性的共谋。前者是指共谋的内容非常具体,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对象、分工等犯罪计划,共谋的行为以及共谋内容体现了犯罪的确定性故意,依据刑法理论,对于此类共谋而未参与实行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后者是指共谋的内容不明确,共谋者之间仅对在某一段时间要实施某种犯罪进行了一般的约定,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次数等没进行具体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其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确定。如果其没有实际参与实行某一次具体的犯罪,则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李某一起共谋贩卖毒品,具有详细的交易时间、地点、对象、购买资金、犯罪计划及犯罪收益的分配,可以说,孙某参与贩卖毒品的共谋是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即使本人未参与具体的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3.将孙某的共谋行为定性为犯罪预备,忽视了“共谋未参与实行”性质的多元特征,失之片面。首先,在共同犯罪的处理上,尽管学者的观点能做到社会危害性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平衡,但在追究幕后操作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却是无能为力的,这是其必然会暴露的缺点。如果坚持共谋者只属于犯罪预备,那么对于幕后操作者只能认定为预备犯,而对于被其操纵实施实行行为的人以既遂犯处罚,这样的观点不利于打击与预防毒品犯罪,难以被认同和接受;其次,犯罪的特殊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终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就同一种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就本案来讲,如果认定孙某的“共谋而未参与实行”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形态,那么根据犯罪预备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理论,一旦停止便应当静止下来,不能再发生转化。司法实践中,由于“共谋未参与实行”包括部分参与者的“共谋未参与实行”和整体参与者的“共谋未参与实行”两种情形,在部分参与者的“共谋未行”情形中,由于还有一部分人没有放弃犯罪行为的实行,因而导致整个犯罪并没有因为部分人的未实行行为而停顿下来直至既遂,明显有悖于犯罪预备之法理,逻辑上有矛盾之嫌;最后,一旦认定孙某系犯罪预备后就必须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将严重背离司法实践,幕后操纵者将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4.孙某负既遂的刑事责任符合共同犯罪整体评价的原则。整体评价原则,也称为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原则,是指在共同正犯的场合,由于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各正犯相互利用、补充他人的行为,促使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成为一体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即使只是分担了一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也要对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不是分别、孤立地与危害结果发生联系,而是相互配合、相互影响,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犯罪的合力。在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结果时,必须将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对共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而不能将其中某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割裂开来,单独进行认定和评价。如前文已述,任一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法定犯罪结果的出现,成立犯罪既遂,即按照“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原则,确认全体共同犯罪人皆成立犯罪的既遂。结合本案分析,孙某等人的共谋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而其他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已经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使得贩卖毒品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据此,孙某自然应当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

综上,对于孙某这类共谋而未参与具体实行者罪责的正确认定,可以避免轻纵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隐藏在毒品犯罪背后的幕后操作者、组织者,对于预防与惩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6: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共谋者是否会承担与共同犯罪同等的责任?
    只参与共谋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且指犯罪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共谋行为。因为共谋是指数人就准备实施的犯罪进行谋议,它可能是对犯罪的教唆,也可能是对犯罪的帮助,因而共谋只参与共谋也算共同犯罪。贪污犯罪如何认定共谋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3-07-06
    133人看过
  •  谋杀与碎尸罪行的法律分析
    本文介绍了故意杀人罪的两种刑罚,即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刑罚取决于杀人情节的轻重。在杀人抛尸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节来对犯罪嫌疑人判刑。对于抛尸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意杀人罪有两种刑罚,一种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刑罚取决于杀人情节的轻重。3、杀人抛尸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节来对犯罪嫌疑人判刑。4、对于抛尸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杀人罪核心内容: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其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具体刑罚的判定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非故意杀人,而是因为遭受了无法
    2023-08-30
    202人看过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另一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另一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
    2023-07-22
    113人看过
  • 解析:逃避追缴欠税罪认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案例
    逃避追缴欠税罪认定如下:一、逃避追缴欠税罪与非罪的界限。逃避追缴欠税罪和欠税行为。两者都知道没有缴纳税款而不缴纳。区别的关键在于,在追缴税款罪中,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而欠税行为人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二、逃避追缴欠税罪与逃税罪的界限:1、主要要素不同;2、犯罪目的不同;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三、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的界限:1、不同的素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为简单客体,即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抗税罪是一个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依法从事税收征管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逃避追缴欠税罪客观上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转移或隐匿财产无法追缴欠税的行为;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和威胁的方式拒绝缴纳税款。前者是秘密的,后者是公开的;3、阻碍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抗税罪不需要较大数额,只要以暴力、威胁的
    2023-07-15
    213人看过
  •  合同转让的实践与案例分析
    本文介绍了转让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在确保现有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须经对方同意,否则合同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中所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转让均需经过双方同意,原合同一方和第三人必须就合同权利义务的总结转让达成协议,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转让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在确保现有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其次,须经对方同意,否则合同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最后,合同中所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转让均需经过双方同意。包括主权利和从权利、主义和从义务的转移。除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义务外;4、原合同一方和第三人必须就合同权利义务的总结转让达成协议,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5、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抱歉,我需要更多的上下文和明确的法律问题,才能为您提供一段150字的法律分析。这段话涉及到转让合同的法律条件。转
    2023-09-11
    414人看过
  • 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分析及评析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获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故意实行非法行医的危害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者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若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就诊人去世,则属于非法行医罪中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获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故意实行非法行医的危害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非法行医罪,就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非法行医的行为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如果非法行医的行为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的,则是属于非法行医罪中结果加重犯的情形,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有什么立案标准一、非法行医罪有什么立案标准1、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
    2023-06-30
    310人看过
  • 共同致人伤害罪:责任归属与共同参与者
    原则一:正确确认共同参与人是否是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共同参与人才能对共同的犯罪结果负责,或者进行主、从犯等的划分,做到罚当其罪;如果不能认定共同犯罪,共同参与人就应当各负其责,有的可能还不构成犯罪。原则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就在于: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原则三:罪责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怎么判刑1、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包括了:(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2023-07-24
    181人看过
  •  滥伐林木罪的审判实践与案例分析
    根据盗伐林木罪的相关规定,盗伐林木数量在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的属于盗伐林木罪中数量较大的情形,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数量在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的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盗伐林木数量在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的,则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形,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林木数量在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的,属于盗伐林木罪中数量较大的情形,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数量在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的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林木数量在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的,则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形,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 伐 林 木 罪 定 罪 量 刑 标 准盗伐林木罪是指违
    2023-09-13
    249人看过
  • 行纪合同的类型与实例分析
    典型的行纪合同有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什么义务(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
    2023-08-13
    361人看过
  • 预谋犯罪与犯罪未遂的界定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1、概念不同: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是犯罪未遂,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2、不同的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既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遂犯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而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或者是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2、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3-07-11
    84人看过
  • 斗殴主犯未归案,参与者如何定罪?
    原则上要等主犯归案后一起处罚,但是如果主犯在逃的时间过长,也有可能将其他人分案处理,及时做出判决。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怎么才算聚众斗殴一般参与者1、参与聚众斗殴主观愿望不强烈。一般积极参加者的参与愿望十分强烈,主观恶性较大,旨在积极推动斗殴事态进展,以维护首要分子的个人利益,其不同于碍于朋友情面被动参与其中的参加者,也不同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被裹挟其中的参加者。2、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只是参与部分预备性行为或辅助性行为。积极参加者一般会全程参与聚众斗殴行为,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协助首要分子完成对整个聚众斗殴的布局、谋划或者在斗殴中一马当先,冲锋陷阵。不同于一般参加者只是参与部分预备性行为或辅助性行为。二者在斗殴中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3、没有直接参与斗殴。积极参
    2023-07-15
    410人看过
  • 财产转移罪的定义与案例分析
    诉讼中转移财产构成转移财产罪;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为逃避判决履行,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帮助转移财产犯什么罪一、帮助转移财产犯什么罪1、帮助转移财产犯什么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1)帮助转移财产的,若转移的财产属于犯罪所得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的,可能构成洗钱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2023-07-10
    210人看过
  • 渎职罪的案例与解析2022年
    渎职罪包括:(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渎职罪的特点(一)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二)此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2023-07-02
    119人看过
  • 强迫交易罪认定的实践案例解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般是指:1、主体要件,本
    2023-07-04
    30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能否构成共犯认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4-09-20
      关于这个问题呢,有的人觉得参与了共谋,不管有没有做到都不算犯法;可也有人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就算只是商量好要干什么坏事,但没实际去做,还是会被当成是个合作伙伴。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共同犯罪不仅仅是指真正动手去干了坏事的那部分,还包括那些教唆别人或者给别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当然也包括了我们现在讨论的共谋行为。因为共谋其实就是几个人聚在一起商量着要怎么去干一件坏事,这既可以算是教唆别人犯罪,也可以说是
    • 共谋而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18
      共谋而未实行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有意思联络而未实行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谋杀未遂罪与案件罪是同样的罪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5-30
      不是一样定罪,谋杀未遂比照谋杀从轻、减轻处罚。谋杀构成故意杀人罪,谋杀未遂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 参与案件预谋,没有参与抢劫活动的同案人员怎么量刑?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8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为达到抢劫犯罪目的而创造条件,进行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等,属于犯罪的预备。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担保人的案例与分析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6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