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为她申报了社保津贴,之后就没有再发工资。女工通过劳动仲裁讨回了公司给付工资、补偿款等2万余元的说法。但公司却不服仲裁结果,将女工告上法庭。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社保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兼得,双方解除劳
一名女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为她申报了社保津贴,之后就没有再发工资。女工通过劳动仲裁讨回了公司给付工资、补偿款等2万余元的说法。但公司却不服仲裁结果,将女工告上法庭。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社保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兼得,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女工工资差额251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2003年2月,严丽和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严丽的工资为每月1980元。2008年1月15日到5月30日,严丽休产假。在此期间,装饰公司没有支付严丽工资。2008年7月,严丽以装饰公司不及时发放工资为由,解除了与装饰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产假期间的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装饰公司支付严丽工资9700余元、拖欠工资补偿金2440余元和经济补偿款1万余元,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装饰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装饰公司认为,在严丽休产假期间,公司已经及时为她申报了生育津贴,社保中心负责直接向严丽发放生育津贴,因此就无需再支付工资了,于是向东丽法院提起诉讼,将严丽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
二者择其一就高不就低
社保津贴和产假工资为何不能兼得?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津劳局[2005]238号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关于结算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生育津贴结算: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向生育期间的女职工发放工资是其法定义务,生育女职工在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之间,享受数额较高的待遇。原告装饰公司没有支付被告产假期间的工资,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要求支付,应当予以支持。但被告不能既享受生育津贴,又得到工资收益,因此,原告装饰公司只承担支付被告产假期间的工资8910元与生育津贴8659元之间的差额251元的义务。此外,由于装饰公司拖欠工资,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持,装饰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鉴于当地社保中心直接向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所以不应认定装饰公司无故拖欠。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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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和工资不可兼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5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既然二者不可兼得,那么如何选择呢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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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工资差额相差不大是合理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4关于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差额的回答为(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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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津贴和工资的差额如何计算?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5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应当视同出勤,其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支付工资应扣除社保中个人承担缴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