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仲裁本人不去可不可以
不可以缺席。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不可以无故缺席经济仲裁的开庭。如果因个人原因无法到场,应当提前通知仲裁委员会。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这主要是考虑仲裁过程中应当贯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申请人往往是主张权利的一方,申请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时,规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在有些案件的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以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拖延裁决的作出。因此有必要设立缺席裁决的制度,以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而使申请人的损失扩大,同时,也是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的通知后,应该按开庭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加庭审。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请求延期开庭。
二、经济仲裁庭开庭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经济仲裁如果申请人无法到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出庭,未提前通知仲裁委员会的,可按照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出席,如未出席,仲裁委员不会通知更改仲裁时间,而是按照缺席出庭进行判决,被申请人未出席不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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