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一方提起诉讼,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据进行证明。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那么法官就会推定该事实不成立。如违约诉讼,原告必须证明存在合同关系,并且对方有违约事实。
一、民事开庭证据不足可以休庭吗
可以。第一次开庭以后,不能申请追加当事人,如果证据不足,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建议撤案重新立案。重新立案的时候可以增加原告。
原告有充足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民事证据不足的,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于民事案件,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此时该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一般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通常也是败诉。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劳动者申诉或起诉,就由劳动者举出证据证明。
2、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员工认为工资标准调高了,单位认为没有,由员工举证;单位认为员工的岗位已经进行了调整,员工认为没有调整,由单位举证;员工认为自己已离职,单位认为没有离职,由员工举证。
3、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用人单位举证。
4、劳动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单位举证。
5、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由用人单位举证。
6、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负举证责任;注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否认的,由劳动者举证;但是用人单位如确有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比如员工是否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这由用人单位举证。注意,这是两个不同的举证责任。
7、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因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实务中很少对该事实发生争议。
8、用人单位按劳动规章制度处理员工而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还必须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并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9、是否加班由谁举证?目前各地的司法尺度不一。有的地方要求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存在加班,否则即按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存在加班。有的地方则要求劳动者须举证证明加班。但是如果双方认可确实存在考勤,那么用人单位肯定需要把该考勤拿出来,否则将对单位不利。
10、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劳动者受伤是否为工伤,由用人单位举证。
11、其它与案件事实有关,同时又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否则也将按劳动者的主张进行认定。
三、贷款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三)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就是借款协议,既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对借据的关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则问题。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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