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0:05:19 209 人看过

一、被告人身份概况

被告人王*安,男,49岁,1955年4月16日出生,黑龙江双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住黑龙江绥化市团结街9委62组16号。2004年3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二、犯罪事实

2004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安与甄*江一起驾驶黑M-04777解放大货车运送货物,途经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时,被路政人员拦挡到站内停车场等候检测。王*安为逃避检测,当日一直未开车通过超限检测站,伺机闯关逃逸。至晚6时许,王*安见路政人员减少,决定驾车逃逸,当其驾车行驶至超限检测站西侧出入口时,被路政人员范*强发现,遂上前手持停车牌示意王*安停车检查。王*安不服从,继续开车行使,范*强被迫跑向车左侧,一边用手去抓该车倒车镜连杆,一边用停车牌击打该车左侧车门,王*安置之不理继续开车,致范*强跌落在地,被大货车左侧车轮从腰部碾压过去。王*安通过倒车镜发现轧人后将车开到附近加油站停放,返回案发现场察看情况后,弃车到宝鸡市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时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范*强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骨盆多发性粉碎骨折,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胸腹腔大量积血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三、宝鸡中院请示的问题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宝鸡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此案定性上存在分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安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安的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为:因为王*安为逃避检测,驾车闯关,在检查人员举牌示意其停车的情况下仍驾车行使,其系30年驾驶龄的司机,应当知道在有人阻挡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开车撞人后仍未停车,继续开车行驶四、五十米才停车,王-志案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间接故意,应认定王*安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主要理由为,一、王*安没有杀害范*强的目的和动机。王*安的行为目的就是逃避检测,他不追求致伤、致死被害人,也不放任致伤、致死受害人。二、从王*安犯罪时和犯罪后行为表现可以判定,王*安对致死受害人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在受害人范*强用停车牌击打左侧车门时,王*安踩了一下刹车,后继续开车行驶,故王*安踩刹车是意图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王*安在驾车撞人后,将车停在附近加油站返回案发现场察看,后又到渭滨交警大队报案,表明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持放任态度。故应认定王*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法律规定和本案所触犯的犯罪构成

(一)法律规定的罪过形态的具体含意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它们在主观内容上有不同点:故意杀人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指行为人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别两罪的根本。

(二)王*安的主观状态

准确把握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要素,是认识王*安主观状态的关键。间接故意杀人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主观要件的区分,是准确把握两者界限的重点。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两者的区别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这一主观心理态度上的区别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预见。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预见都是一种可能性的预见,如果是必然发生而实施行为,则是直接故意杀人。但显然两者在预见可能性发生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发生的可能性,但其主观上认为不会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发生可能性的程度并没有判断,在主观上他更关注的是另一个特定目的的实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2日 03: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本案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情]2007年4月7日夜21时20分,某县第高中教师李某到被告人高某所在宿舍检查时,发现有学生在讲话,就敲门制止,并与高某发生口头争执。李某走后十几分钟又返回到该宿舍检查,发现还有学生在说话,就用脚把门踢开,命令学生们穿好衣服到楼下,高某下楼后对李某提及刚才双方发生争执一事。李某即拳打脚踢高某,同学们将高某劝回宿舍。李某让同学们五分钟内再次到楼下,高某在宿舍找刀被同学张某阻止。高某下楼后称其没穿衣服,又返回到寝室趁机将张某枕头下的匕首藏在腰里尔后下楼,当李某殴打完寝室长后见到被告人高某,便质问高某说话没有,高某否认并与李某又发生争执,李某即用拳头,手电筒殴打高某,高某后退中与李某进行撕抓,后掏出匕首朝李某胸部刺一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锐器刺破主动脉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分歧]本案在处理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第二种意见: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
    2023-05-31
    225人看过
  • 本案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情]2007年4月7日夜21时20分,某县第高中教师李某到被告人高某所在宿舍检查时,发现有学生在讲话,就敲门制止,并与高某发生口头争执。李某走后十几分钟又返回到该宿舍检查,发现还有学生在说话,就用脚把门踢开,命令学生们穿好衣服到楼下,高某下楼后对李某提及刚才双方发生争执一事。李某即拳打脚踢高某,同学们将高某劝回宿舍。李某让同学们五分钟内再次到楼下,高某在宿舍找刀被同学张某阻止。高某下楼后称其没穿衣服,又返回到寝室趁机将张某枕头下的匕首藏在腰里尔后下楼,当李某殴打完寝室长后见到被告人高某,便质问高某说话没有,高某否认并与李某又发生争执,李某即用拳头,手电筒殴打高某,高某后退中与李某进行撕抓,后掏出匕首朝李某胸部刺一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锐器刺破主动脉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分歧]本案在处理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第二种意见: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
    2023-05-31
    255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一、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2023-03-28
    367人看过
  • 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一、什么是指结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
    2023-03-17
    426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故意杀人是行为人想让被害人死亡的心态,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是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排斥的心态。一、逃逸死亡要怎么认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1、行为人肇事后急于逃避责任而逃逸,其既未查看被害人情况,也未作任何处置即逃离,行为人应当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2、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受伤较为严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将被害人放置在光线昏暗或者隐蔽地点,之后由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等造成被害人死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3、行为人将被害人移到路边比较安全的地方,希望其他人看到并给予救助,但被害人其后因其他车辆交通肇事等原因造成事故并死亡,行为人应否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要看被害人伤情严重程度。
    2023-03-19
    381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会转化为故意杀人吗
    一、过失致人死亡会转化为故意杀人吗?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二、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
    2023-04-15
    154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