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20:32:35 385 人看过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明确赋予了公司取消拒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应当注意质量规定的仅限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对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公司不得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另外,解除股东资格必须是在合理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的,方可行解除权。作为股东对公司所负有的主要义务即为出资义务,而股东拒不履行主意义务将使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基础丧失,同时,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使公司资本处于不稳定,因此应当允许对公司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公司必须对已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和充足。同时,规定了在履行前述手续之前,公司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公司办理减资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当对减资前已经形成公司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办理相应手续后,债权人则无权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5: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司法解释四对公司法的解释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为正确适用公司法,从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该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上述五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司法解释全文,篇幅过大,无法一一列举。在我国公司法几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023-07-08
    442人看过
  • 《公司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如何规定股东抽回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有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要求股东抽回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2。虚拟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3。虚报财务会计报表,虚报利润;4。通过关联交易转出出资;5。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其他股东、董事返还出资本息,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人要求撤回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在撤回的资本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以及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方垫付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同意在公司验资或公司成立后,撤回发起人的出资以偿还第
    2023-05-31
    499人看过
  • 劳动司法解释的三种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手续,致使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条例的解释]本条规定了一项诉讼,以追偿因工人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福利而造成的损失社会保险纠纷涉及三方:雇主、工人和社会保障机构。三方之间可能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社会保险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依法受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与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是指用人单位因自己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未缴纳、漏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工人的粗略社会保险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当工人进入工作岗位时,雇主未能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或续保手续,并且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办理社会保险程序,因此,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省略
    2023-05-03
    274人看过
  • 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司注册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1、新公司法规定了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新公司法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减少了政府部门对市场自治事项的干预,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和经营场所管理,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增加了市场主体的活力。2、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现实中,为了提交一份验资报告,企业往往派专人在银行与
    2023-04-13
    391人看过
  • 司法解释解析公司法
    公司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高度发展。我国在建国后对私营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工、商、建筑、运输等部门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营管理组织和某些城市中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通称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权代持的概念是什么?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3-07-05
    71人看过
  • 解释主观的司法规定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具体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第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第三,认识错误,涵盖了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本罪的主观特征是什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应当包括认识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实,或者认识到自己所散布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有损他人商誉。二是行为人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学者认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商誉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
    2023-06-30
    273人看过
  •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亮点解读是怎样的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2023-04-30
    485人看过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开工决议如何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效力的规定是: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2016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稿,更加稳妥地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据了解,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法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公司法的部分问题。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需求,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最
    2023-07-22
    208人看过
  • 公司法167的规定的释义是什么?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释义】本条是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分为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
    2023-06-27
    215人看过
  • 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一?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解读: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适用。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处理。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解读:例外规定: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可参照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2023-06-02
    217人看过
  • 新《公司法》第148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新《公司法》第148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业务(六)将他人与本公司的交易佣金据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本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经理违反前款规定的,归公司所有本条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这一义务应当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2023-05-07
    346人看过
  • 自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是哪些?
    一、自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是哪些?自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是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
    2023-04-20
    495人看过
  • 公司人格否定司法解释
    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解析杭州首例公司人格否定案件江苏一纺织公司称,1998年起,一直与杭州嘉润贸易有限公司有布料买卖业
    2023-07-23
    328人看过
  • 污染环境司法解释规定是怎样的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也可能依法对特定领域的环境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如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的认定,宜根据具体情况把握,特别是对于人口集中地区附近的认定,应当根据人口集中地区的大小、人数以及距离等判断,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能否直接影响人口集中地区作为标准。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023-04-13
    368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刑法三百八十三条司法解释贪污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02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
    • 法律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全文详解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1
      回答公司法解释三全文写的是什么的答案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关于社会保险纠纷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5
      【法律意见】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但对于哪些社会保险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哪些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前一直存在争议。针对这个问题《劳动争议解释(三)》作了如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应在
    • 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解释清算组是指什么,公司法的主管机关怎么确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清算组概念:指依法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进行自愿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当公司被依法进行强制清算时,清算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主管机关是指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机关;有关机关主要是指执行处罚的机
    • 司法解释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