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见证人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2 20:53:04 338 人看过

见证人是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一般理论认为见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只是受司法机关的邀请而证明侦察人员侦察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司法权派生的。

见证人需要具有以下资格:1、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2、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要注意,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一、辨认笔录中是否必须要有见证人

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二、刑事见证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刑事见证人的权利。

公民在被邀请作为见证人时,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或相关文件。这实际上也能起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可以促使公安机关规范执法,维护执法活动的严肃性。

见证人有阅读笔录的权利,当认为笔录内容与自己的所见所闻一致时,有权拒绝签字。在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刑事诉讼活动中,见证人除了应该仔细观察侦查人员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之外,还应认真阅读笔录,核对有关情况。

见证人对办案人员进行的这些特定的诉讼活动有监督的权利,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监督是见证人参与这些特定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侦查人员在这些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拘私舞弊、隐匿证据,或者藏赃吞赃,或者强迫见证人在不实的笔录上签字时,见证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见证人对因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而引起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相应机关给予适当的补偿。例如,见证人因见证整个诉讼活动的过程而造成的误工或者见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差旅费用,相应机关都应给予见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刑事见证人的义务。

一个普通的公民一旦被邀请作为见证人后,他就会参与到一些特定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来。这样,相应的义务也会因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而产生。

见证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在有些诉讼活动中,当案件事实尚未完全查清之前,与案件侦查相关的情况亦不能对外公开。此时,见证人应该保守秘密。例如,在现场勘查中,侦查人员是否提取到痕迹物证,受害人是否死亡以及在现场听到的侦查人员之间与案件相关的讨论:在搜查中,侦查人员起获了多少赃物,赃物具体是什么东西等等这些内容在案件尚未侦破时,见证人应该对此保守秘密。

必要时,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需要见证人向起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说明侦查人员获取相关证据的过程的情况时,见证人有可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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