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收费情况:无。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单套:3个工作日,大宗地:2个小时;
2、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3、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灭失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因地震、洪水等原因灭失的证明或有关说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或有关说明材料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被收购储备的,提交不动产收购储备协议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4)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及注销登记嘱托书原件;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及注销登记嘱托书。
5、询问笔录;
6、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书原件。处分房产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中需写明受托的具体经办人)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服务流程:
引导台取号→不动产联办窗口受理→不动产收费窗口缴费→不动产发证窗口领证
办理地点:
一、不动产登记(发证)受理窗口和办理事项
1.市民中心办证大厅:江干区新业路311号L楼二楼,电话:
87008160、
2.平海大厦办证大厅:上城区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电话:
89830003、
3.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上城区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座(四楼),电话:
87926030、
4.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下城区白石巷256号,电话:
87939822、
5.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江干区运河东路200号,电话:
87654121、
6.拱墅区行政审批中心:拱墅区北城街55号,电话:
58237052、
7.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西湖区竞舟路228号,电话:
87396179、
8.滨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大厅:滨江区泰安路200号,电话:
87702468、
9.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
89898535、
10.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之江分中心:杭州市转塘街道象山社区368号(杭新路中国美院东大门斜对面),电话:81109650。
其中,市民中心办证大厅受理全市主城区各类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办理全市单套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办理全市单套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以及市局委托的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查档)窗口和办理事项
详情: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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