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有关“建设部应在2003年底前实现对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特别是其核心景区的各类开发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的要求,建设部决定自2003年起开始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动态监测。现提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监测遵循“统一部署、分级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
建设部负责对全国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部署,并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进行监测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测、核查工作;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基础资料收集、核查、自查、上报工作。
建设部在2003年底以前,组织完成19个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均属世界遗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遥感监测工作,其名单和工作进度安排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在2004年底以前组织完成其余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遥感监测的推广工作,实现对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遥感动态监测。
二、监测对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测内容主要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和规定的审批程序,生态环境(含地形、地貌、植被、河流等)是否相对稳定(见附件三)等。
(一)土地利用监测,即对风景名胜区内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土地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
(二)建设工程监测,即对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特别是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如铁路、站场、仓库、医院、工矿企业、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旅馆建筑、水利工程等,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指标主要有建筑性质、建筑面积、建筑位置等。
(三)生态环境监测,即对地质构造、植被覆盖、水体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三、工作分工
建设部主要负责的核查任务下达、核查结果审查和核查结果公告;并负责监测标准统一制定、基础数据统一收集,遥感数据的统一采集加工等。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省(区、市)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查任务下达、核查结果审查、核查结果上报建设部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完成部、省下达监测核查任务、填写监测目标核查表单、核查结果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技术内容
全国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测技术工作主要包括监测基础数据准备、遥感影像获取、遥感影像预处理、监测目标变化;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测目标初审和核查任务下达;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任务下达和回收;景区管理机构进行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上报部;部对省级建设行政上报核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发布年度监测公告等。整个监测技术流程是在建设部统一部署的《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平台支撑下进行。
五、工作费用
全国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的原则,采取部、省、风景名胜区三级共同出资方式。由建设部筹集专项资金作为部、省、风景名胜区三级监管系统建设的启动资金,其余配套资金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筹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该项资金用于系统建设、遥感数据采购、加工处理等。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建设部成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中心,受建设部委托,具体组织协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成立监管专职机构,做到专人、专责、专机、专网,承担有关基础资料收集、自查、核查、监测和上报工作,及时反馈信息,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认真负责,保证上报核查结果的真实性。
(二)完善监管技术成果。包括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结果汇总统计、监测结果专题图编制、监测结果公告、三级监管系统部署、系统培训和运行、监测基础数据建库、规划数据建库、遥感和监测结果数据建库、遥感监测标准制订、整改计划的实施等。
(三)严格实施监管工作标准。按照建设部统一部署、统一监测标准、统一系统平台(GIS、软件)、资源共享等监管工作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本省(区、市)内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运行、标准执行、结果审核、汇总统计和上报,上报和组织本省整改计划的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景区监管系统运行、标准执行、结果核查、汇总统计和上报,编报和实施整改计划。
(四)建立监管技术培训和服务体系。受监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提供风景名胜区地形图数据,总体规划图数据,核心景区详细规划数据(见附件四)。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监管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监测工作所需的地形图数据、总体规划图数据、核心景区详细规划数据和遥感监测数据的信息分类编码与图示图例标准规范,负责编制、监管信息系统培训工作,并提供遥感监测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
(五)及时处理监测中发现问题。对监测中发现的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违反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的重大问题,由部提出整改意见并适时予以通报;对监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报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
1.2003年首批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的景区名单
2.2003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进度安排(略)
3.2003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核查统计表式(略)
4.2003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监测数据收集规定(略)
附件1:2003年首批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风景名胜区名单
全国首批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开展遥感监测的风景名胜区共计19个,均属世界遗产。
文化遗产类风景名胜区11个:
八达岭长城风景名胜区、月牙泉——明沙山风景名胜区、临潼骊山风景名胜区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庐山风景名胜区、丽江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十三陵风景名胜区、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
自然遗产类风景名胜区4个: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
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类风景名胜区4个:
泰山风景名胜区、黄山风景名胜区、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和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首批风景名胜区涉及的省和直辖市共14个:
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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