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用的过程是什么,征地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55:19 318 人看过

集体土地征用的过程是怎样的,征地补偿的原则是什么?1集体土地征用程序。签发征地通知书。县、市国土资源局将在被征地村范围内发出征地通知书,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征地目的。种植或者公告后种植的农作物、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乡政府就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分别记录处理,根据村委会或者村民的意见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和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村民的征地意见和听证材料作为必要的报批材料备案上报。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对被征收土地的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类型、数量、规格等进行实地调查,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业主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用户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将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签署的材料作为必要的报批材料归档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征求意见、听证、调查登记等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制定“一书四图”,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供地计划”的试卷应当组织提交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被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省、国务院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并公布以村为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县、市国土资源局将公布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通过,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征求意见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补偿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和土地交付。

被责令交出土地,阻碍国家建设用地征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三类。征地补偿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地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分为苗木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播种的青苗,按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生产成本。对于种植作物,最高补偿是根据第一季度的产值计算的。对可以收割的农作物、油料植物和蔬菜幼苗将不予赔偿。对多年生经济树种,应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不能移栽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林木所有者应当无偿砍伐林木。②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需要搬迁铁路、公路、高压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等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预算,列入初步设计预算并报批。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拆迁补偿,按照有关标准支付。用地单位利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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