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义务: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附随性义务
1、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
2、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
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
4、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6、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7、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8、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另外,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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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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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的缔约形式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1一、强制性义务 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附随性义务 1、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 2、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 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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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义务和缔约形式是什么意思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6一、强制性义务 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附随性义务 1、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 2、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 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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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有什么特征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5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时,即由一般关系进入特殊结合关系,从而缔约当事人间存在一种信赖关系。该信赖关系虽不是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仍产生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实际上也是对缔约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特征如下: 一、法定性 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在缔约阶段,缔约当事人之间互负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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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的区别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30合同关系作为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不是一蹴而就的。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在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个接触协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中。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当对方信任利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首先,合同义务和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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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29首先,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其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生产时间为要约生效前和合同生效前;主体也具体;内容是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