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认定是否由法院作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9:05:00 230 人看过

工伤的认定是由法院作出的吗?

首先,要完善法律规范,明确工伤认定构成要件解释的适用标准,建立适用的纠纷解决规则。争议的焦点是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由于实践中对这一要件存在较大争议,应及时启动《条例》的修改程序或制定实施细则,严格把握“职务”与“工作场所”立法语言的区别,使这一要件更加明确。特别是要努力完善相关适用规则,确立如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法院的意见之间进行选择的基本原则,并尽可能列出例外情况。这是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法院关系的关键

其次,法院要坚持司法权的限度,尊重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控制行政机关,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性一样,司法权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力度自然也有相应的局限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法院工伤认定权,不宜由法院单独扩大职权,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实践中,虽然法院只能撤销工伤认定,责令行政机关重做,但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存在较大差距,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类似本案的尴尬局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时,法院将予以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作出同样的决定,法院判决撤销。要坚持以现行法律规范为依据,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条例》的规定执行,确认和切实保护行政机关对工伤的最终认定权,将法院审查权界定为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程序甚至公正程序,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尊重、相互制约和良性发展

最后,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防止不顾经济承受能力和现行法律规范擅自扩大工伤认定范围,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防止司法与行政的冲突。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关于“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司法权对行政权控制的强度或密度,并引入行政行为缺陷矫正制度和违法行为转化制度,在充分尊重行政本身规律的基础上,全面巩固法院判决的约束力。其中哪些因素是工伤认定中最重要的因素的问题也是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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