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又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1976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促进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的第144号公约,三方机制指政府(通常由劳工部代表)之间的所有交流和活动,雇主和工人对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即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共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制定,就业和工作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劳动争议解决以及行业行为的标准化和预防
三方机制,即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或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一种“进口产品”。我们在搞市场经济的时候也要向它学习。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体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格局日益清晰,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来调整劳动关系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变化不相适应。协调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事。通过政府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工会和企业组织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
中国批准了《三方协商公约》,以促进国际劳工组织采用的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1990年成立了劳工组织。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工会法》第34条规定了三方机制,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这是在中国实施三方协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面启动劳动关系(国家、企业和员工)三方协商机制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目前,省、市三方机制已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延伸到县(市、区)和行业层面。将在全国各地建立社会一级的多层次三方协调机制。三方机制与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共同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三方机制的组成
三方机制应由三方组成,即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雇员的地方工会联合会和代表雇主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职能是不可替代的,它们有各自的优先权,相互独立,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有效地代表了利益基层组织和成员的代表
1.政府代表。《工会法》明确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来,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中国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它可见,在劳动关系的三个代表中,政府代表应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2.企业组织代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应该说,该组织代表的是国有企业。随着新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所有制和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私营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和女性创业者协会企业家协会层出不穷。作为企业的代表,他们都可以成为三方谈判机制的一部分。目前,在中央层面,中国企业联合会仍然是企业方面的代表。3.员工代表。由于三方机制是r劳动关系谈判中的问题超出了具体企业的范围,因此,代表员工参与三方机制的是各级工会联合会
根据《工会法》和三方机制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经济制度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在企业中,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到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都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e企业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从而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中存在着许多新问题,如就业压力大、劳动关系紧张、e组人数增加等企业合并、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收取职工押金等。为协调劳动关系,一方面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行集体协商制度em和集体合同制度。但是,仅在企业范围内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不够的。从协调劳动关系的整个社会化发展要求的角度来看,还需要建立一个三方机制来促进合作劳资关系协调稳定发展
利用三方协商机制,在更高层次上体现劳资关系的协调,促进各方利益的相对一致性,以实现三方的共同利益和目标e协商机制不仅会取代和削弱企业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的主导地位,而且不会破坏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将积极引导双方更好地实现各自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协议,通过协调机制引导和帮助双方企业更好地实现各自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与双方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国特色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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