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扶持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扶持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四年五月)
为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积极探索阶段性就业、弹性就业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促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马发[2002]8号)、《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基本条件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或具有一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人员带领,开展社区便民利民和公益性服务,劳务派遣和家庭手工业、小型加工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等形式,且暂不具备成立企业条件的劳动就业组织。其目的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孵化小企业、培养企业带头人。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条件: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牵头领办人应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原则上要有3人以上组成,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应占从业人员30%以上;
3.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暂不具备成立企业单位的条件;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必须在核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程序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领办人向所在社区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书;
2.劳动组织章程;
3.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其《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资人名册;
5.经营服务项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审批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经区管理机构审核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填写“认定申请书”。区管理机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马鞍山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
(一)各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区创业服务中心)机构,由区政府批准成立,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区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制定管理规定,负责统一管理区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接受市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区管理机构为辖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统一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鉴章、发票专用章,向银行申请办理资金帐户;负责发票的开据、发放和管理。
(三)各区管理机构统一为辖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办理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具体程序是: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经区管理机构审查、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办理。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需新增、变更经营项目或歇业,应由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管理机构初审,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五)各区管理机构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纳入管理范围。
(六)各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
(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中需持证上岗的,须经培训考核获得专业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自觉遵守区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对不服从管理,并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的,区管理机构可收回《马鞍山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九)各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马鞍山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收回其《马鞍山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停止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的扶持政策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可在3年内享受下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凭《马鞍山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免办工商登记。在享受扶持政策的3年内,已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继续享受扶持政策直至3年期满。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凭《马鞍山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凭《马鞍山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确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可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每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凭《马鞍山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和《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每吸纳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作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创业资本金。具体由各区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规定用途补助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马政办[2003]65号)执行。
(八)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从再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资金主要用于各区管理机构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和市、区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及宣传、表彰等。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当涂县可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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