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委员会如何产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10 16:47:07 130 人看过

一、女职工委员会如何产生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工会中的女性员工组织即女职工委员会应由下一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并经过充分协商后予以组建;若条件许可,亦可通过召集全体女职工举行大会或者选拔代表进行投票遴选优秀人才来决定。

同时,当工会基层单位拥有超过十名女员工时,必须设立女职工委员会;相反地,倘若人数尚不足十人,则必须设置女职工委员作为补充性机构以保障其权益。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重提高女劳动模范、一线女职工和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者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

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情形包括哪些

1.严禁企业安置女性劳动者参与高危程度较高的矿山井下作业以及国家明文规定的第四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不得允许她们从事其他各类有害身心健康的工种。

2.严格禁止企业在女性劳动者的生理期内,安排她们在高处进行作业、在低温环境中进行工作或者直接进行冷水操作,并且也不能要求这类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对于已经怀孕的女性劳动者,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不得强制她们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及与之有冲突的孕期不适宜做的工作事项。此外,更严禁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所有的女性劳动者都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便她们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因此,企业务必遵守这一规定,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对于尚在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而言,她们被法律明令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不能被安排从事哺乳期不适合的其他劳动岗位。同样地,她们的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也都受到严格限制。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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