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5 15:51:03 272 人看过

1、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通过以下四点: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第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先前的状态,具体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具体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第四,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外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

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外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一般不会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3、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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