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定:老师是否有权打学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8:46:06 84 人看过

老师无权打学生。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不良。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伪造法院判决书行骗老师老师维权找错人

一名学生利用老师对自己的信任,竟伪造法院判决书对老师进行诈骗,日前,长沙市首例此类案件被石峰公安分局成功侦破。

2004年9月,受害人唐军(系某中学老师)因手机发生故障送到石峰区响石岭某通讯配件经营部常老板店子修理,不料按约取机时,送修的手机被店家丢失,唐军多次上门找常老板索赔未果,于是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他想起自己的学生刘某是学法律专业的,唐军找到了以前的学生刘哲,委托刘哲就其与石峰区响石岭某通讯配件经营部负责人常老板手机赔偿一事进行调解。刘哲接受委托后,当场收取被害人唐军支付的300元调解费。2004年10月3日刘哲对被害人唐军说明调解不成功,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取被害人唐军支付的550元提起诉讼费。刘哲收取此费用后,并没有代理被害人唐军就其与常老板手机赔偿一事向石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一方面继续与常老板协商手机赔偿一事,并于2004年11月13日与常老板达成调解协议,由常老板支付600元手机赔偿款给唐军(刘哲代收)。另一方面,刘哲向唐军隐瞒调解事实,继续以帮被害人唐军打官司为名,先后于2004年10月8日左右的一天向被害人唐军收取200元的实物鉴定费,同年11月19日左右的一天向被害人唐军取收200元的财产执行费。后犯罪嫌疑人刘哲为进一步取信于被害人唐军,以达到其骗取钱财之目的。于2004年12月1日伪造了一份“《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石民初字第572号”判决书,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金德饭店”停车场旁找一私人摆摊刻章的人(在逃)为其伪造私刻了一枚“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印章,并盖在其伪造好的判决书上。并于当日将此伪造的判决书给被害人唐军观看,并藉此于2004年12月5日向被害人唐军收取200对方实物鉴定费、554元的拍卖费。于2004年12月22日向被害人唐军收取160元的手续费,于2005年1月5日向被害人唐军收取100元的工本费。犯罪嫌疑人刘哲骗得上述款项全部被其挥霍一空。为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刘哲于2004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在石峰区响石岭步行街4号6楼其办公室内,将伪造的印章用水果刀割烂,并将印章的前半部丢入其办公室的厕所用水冲掉,后半部丢入办公室旁下水管道中去了,伪造判决书的原件及两份委托书,两份调解协议书于当天烧毁。

2005年1月26日,被害人唐军拿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石民初字第572号判决书复印件,到石峰区人民法院询问判决书执行情况,经石峰区人民法院鉴定,该判决书系伪造,方恍然大悟,遂到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报案。分局接到报案后立既进行调查侦破,终于于2004年4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刘哲抓获,4月26日,石峰公安分局以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对其提起直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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