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法律知识回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4 10:31:15 274 人看过

1、成立业委会的条件是什么?

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

2、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有资格。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

具不具有选举资格与能不能当选委员,是两个问题。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但这并不是等于是剥夺了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

3、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业主大会,因此也就应该只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能时就会产生纷争。同一小区内后建立的楼盘的业主,可以通过增选或者补选的方式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

4、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3)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6)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7)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8)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5、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吗?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该身份不得转让或委托。因此,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6、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焦作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焦作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7、业主委员会如何进行换届选举?任期未满,业主有权撤换委员吗?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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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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