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搞好城乡规划是加快我省城镇建设,逐步提高我省城市化水平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按本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市、县不得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
二、认真开展规划编制,加快规划审批工作。各市、县要在《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认真编制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在2001年底前报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注意文化内涵,着重抓好近期发展规划,突出解决好城市环境质量不高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同时报省建设厅,对与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不符的,省建设厅应予以纠正。
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和修改程序。凡没有编制总体规划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在2001年底前编制完成并报批。
三、进一步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理。省建设厅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协调,采取措施确保《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规划》及东、西两翼城镇体系规划等区域规划的实施。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通知》中规定的规划许可制度。?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厅要重点加强对省城镇体系规划、跨市域规划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省政府责成省建设厅和监察厅加强对全省各地贯彻本通知情况的督促检查,每年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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