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曾使用假名,能否追偿社保权益?
劳动者使用虚假名字应聘固然错误,但并不影响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者能以虚假之名应聘到公司工作,公司有失察之责。《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这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查验应聘人员证件。
第二,劳动者能长期以虚假名字在公司工作,公司有违法之因。法律对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如果该公司按照法规规定及时为刘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者所用假名将会被尽早发现。此时,公司可依法将其辞退或让其更正姓名。
第三,发现劳动者使用虚假名字后继续留用,公司有认可之意。而且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假名未对社会带来危害,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其行为应获得谅解。
综合上述理由,劳动者曾使用假名,能追偿社保权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遇到社保纠纷找律师有什么用?
发生社保纠纷,可以找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需不需要请律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争议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清楚的是可以不需要律师,当然,不需要请律师的情况下,你必须要进行多请教、多问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如果对于争议数额较大的、存在争议的,而且又需要调查的,最好是找一个律师帮助,因为毕竟在劳动仲裁也是属于一个法律方面,专业知识的方面是非常专业的一个需求的。写仲裁申请书,法庭辩论等环节需要专业知识的可以由律师搞定。因此,找律师的话,无论从专业、口才,包括经验是对该劳动仲裁是有帮助的。
三、如果公司不买社保怎么办?
如果公司不买社保,员工可以多途径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员工可以先与公司领导进行协商,为自己缴纳社保费用,如果公司同意缴纳社保,则协商成功,如果没有协商成功,可以要求劳动部门监督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保的相关费用,其次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给自己补偿一定的费用,或选择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n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n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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