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兵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行为违法行政赔偿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3:54 479 人看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渝一中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兵,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刘进,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伟,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

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红,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兵因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房局)房屋登记行为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7)渝北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尹兵与何世全于1988年9月16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4年lO月9日离婚。1994年尹兵购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花卉园西三路23号1幢1单元2-2户的

房屋一套。2004年5月8日,何世全与熊军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熊军,并于当日向市土房局申请登记,市土房局根据何世全提供的材料于2004年5月1O日向熊军颁发了房权证201字第0142712号房屋所有权证。尹兵不服该房屋行政登记,于2005年8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熊军的房权证201字第0142712号房屋所有权证。一审法院于2005年1O月20日作出(2005)渝北法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市土房局于2004年5月1O日向熊军颁发的重庆市房权证(201)字第01427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市土房局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渝一中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尹兵于2006年8月1日向市土房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市土房局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复函,尹兵不服该复函,于2006年11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市土房局在其原有房屋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花卉园西三路23号1幢1单元2-2号)的同地段赔偿其建筑面积为84.4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一审法院认为,2004年5月1O日,市土房局在为尹兵原所有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时,尹兵与何世全仍是夫妻关系,何世全出售房屋所得的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尹兵对房款应享有其中的权利,其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因市土房局的转移登记行为而丧失,其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市土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虽被法院确认为违法,但尚未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尹兵的赔偿请求。

尹兵不服,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行政登记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才导致其直接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丧失房屋所有权与被上诉人的登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民事索赔与行政索赔是两个性质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有权选择救济途径。

被上诉人市土房局未作答辩。

上诉人尹兵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05)渝北法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书;

2、(2006)渝一中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3、市土房局关于尹兵请求行政赔偿的复函;

4、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5、30179号房屋所有权证;

6、网络下载资料(共6页)。

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交了与上诉人证据1、2相同的证据。

一审庭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离婚证是补办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离婚协议予以认可,认为正好说明他们在离婚时已没有财产;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6不予认可。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上诉人所举示的证据1、2,因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证据3,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证据4,因与本案无关联性,且系复印件,不予采信;对证据5,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二审中,上述证据随卷移送本院,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采信合法、有效,可与一审开庭审理笔录相印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根据上述证据,确认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虽被法院确认为违法,但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出证据证明被诉行政登记行为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及损失大小,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诉行政登记行为尚未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无不当。同时,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尹兵名下所登记的房屋系其与何世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何世全处分转让给他人,尹兵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与何世全的处分转让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关纠纷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一审认定尹兵的损害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亦无不当。故上诉人尹兵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依法予以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之玮

代理审判员周雷

代理审判员李雪莲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12: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罗善琪诉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二审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善琪,男,汉族,1931年9月6日出生,重庆市上诉人,退休干部,住本市大足县中敖镇龙头街274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足县魏中武,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巴建司)。法定代表人田荣富,董事长。上诉人罗善琪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2004)足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罗善琪的房屋座落于大足县中敖镇龙头街274号。2002年4月6日,经第三人巴建司申请,大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大足土房局)向其核发了足土房拆许(2002)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属于被拆迁户。同日,被告发布了该房屋片区拆迁公告,明确规定搬迁期限从2002年4月8日至4月23
    2023-06-06
    384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管理行为,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5]468号)、《关于办理市内六区非住宅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7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或国有土地转让手续,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或国有土地转让手续,应当
    2023-04-22
    57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2002年6月20日,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97号令是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新举措,为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对于保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97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局系统宣传及实施97号令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予以贯彻实施: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创造良好工作氛围(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97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意见向区县政府做一次专门汇报,争取以区县政府名义召开本地区有关会议宣传及实施97号令;同时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抓住本次机会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为今后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打下基础。(二)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
    2023-06-10
    44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
    18个城近远郊区、县房地(土地)局:现随文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机制的逐步形成,我市国土资源大规模、集中的违法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也要看到,我市各类土地违法问题仍很严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难点、热点问题,执法软弱、“处分都太轻”、“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还普遍存在。因此,各单位要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系统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全体同志,认真组织学习,尽快向本地区党委、政府汇报,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性质、职责、任务,认
    2023-06-10
    427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权[2004]246号关于加强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工作衔接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进一步推进网上备案工作,根据“分别申请、同步完成、不留空档”的实施原则,经研究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应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为做好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的工作衔接,市局编制了《关于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场信息系统”)、“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和“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权籍信息系统”)已实现沟连,为网上审批预售许可提供了技术保证。现将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规定如
    2023-06-05
    25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曾红生侵犯财产权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曾红生,男;汉族;个体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0号楼西门415号。委托代理人肖朝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立群;女;黑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6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英,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启;男,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侯国珍,女,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爽,女,39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甲7号14楼9层2号。上诉人曾红生因认为侵犯财产权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行初宇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红生及委托代理人肖朝阳、杜立群,被上诉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的
    2023-06-06
    34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的通告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发布后,凡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均应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四名以上持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共同颁发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二、申请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三)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四)具有房地产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的专业技能;(五)申请房地产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2023-06-10
    244人看过
  • 赵建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二审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沙坪坝区杨梨路56—18号。委托代理人邓光辉,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沙区国土局),住所地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10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树红,男,该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集团),住所地沙坪坝区黄桷湾146号。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子冰,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上诉人赵建因诉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沙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光辉;被上诉人沙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
    2022-04-03
    152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地方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四单位2010年10月1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方字【2010】1311号),自2010年10月15日起,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住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市辖十区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政策;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房地产和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等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有关政策。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家庭是指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未满18周岁的人士,不得在本市单独购买商品住房。二、限购时限
    2023-04-22
    151人看过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
    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5】51号《关于福达里改造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延期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至6月30日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不再延期。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6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2005】50号《关于成功大道二期(枋湖路——机场立交段)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拆迁期限延期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即将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最后搬迁期限相应延长至2008年11月30日止。房屋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8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7】48号《关于同安区南北大通道A段二期(陆丰市场——祥平东路)建设
    2023-04-22
    418人看过
  • 房屋拆迁期限延长通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5】51号《关于福达里改造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延期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至6月30日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不再延期。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通【2005】51号《关于福达里改造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延期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至6月30日期满。根据拆迁人申请,经研究同意,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不再延期。拆迁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特此通知2008年6月26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期限延期通知本局厦国土房拆【2005】50号《关于成功大道二期(枋湖路——机场立交段)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及拆迁期限延期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即将期满。根据拆迁人
    2023-07-02
    148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执行通知发布,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文落实
    各区县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拆迁代办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拆迁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拆迁项目“四合法、四公开、一到位”制度,即: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方式合法;公开拆迁政策、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开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以及评估机构、监督部门的办公地点和联络方
    2023-07-02
    253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二年二月一日关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办法(市国土房管局二○○二年一月)为加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一、考核依据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二、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关于土地、房屋、矿产的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所涉及的各项内容。三、考核原则依法、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四、考核方法(一)自查自评各被考评单位应于考评年12月底前,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考评内容组织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市政府考
    2023-06-10
    75人看过
  •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公告
    青土资房〔不动产登公〕(2017)字第42号依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将部分公开销售后剩余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销售范围扩大至持有《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的家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可售套数(套)销售均价(元/平方米)联系电话限价商品住房绿地香颂李沧区京口路106号绿地控股集团青岛沧海置业有限公司佳兆业水岸新都一期城阳区王沙路358号佳兆业新都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二、销售原则本次公开销售遵循困难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公证部门对入围排序结果予以公证,我局对公证结果予以公告。三、销售流程本次公开销售将按照购房登记、公示、计分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轮候选房等程序进行。(一)购房登记本次公开销售住房面向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已
    2023-05-29
    126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责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8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县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3、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
    • 房屋权属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房屋权属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简单区别是,行政确认是对既有权利或资格的法律认可,行政许可是因法律许可而获得的新权利或资格。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
    • 国土资源xx可以成为房屋管理部门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7
      国土资源局不可能成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也没有资格成为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 对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拆迁行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什么申诉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3
      对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或拆迁行政裁决书不服的均有行政复议权、诉讼权。具体表现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因拆迁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拆迁协议时,有权利就有关的事宜申请有关部门解决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
    • 《房屋登记办法》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8
      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比,《房屋登记办法》章节的结构更为合理,并增加了登记的“一般规定”这一章,对各种不同的登记种类以及具体操作上的问题规定更为详细(如受理登记时必要的收件,什么情况下应当到现场查看,抵押权的转移和变更以及最高额抵押登记中的各类问题,都是新的规定),主要的一些新规定是:一、修改了登记的定义,明确了登记簿的核心作用。二、扩大了房产登记管辖的范围。三、调整了登记的程序,明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