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相关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4:19:18 483 人看过

一、民法典关于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受到了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

二、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法院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

三、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有什么区别

如果债务人欺诈、胁迫,这被称为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一般认为,第三人欺诈的情形下,受欺诈人是不能撤销合同的,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相对人知情,则受欺诈人可以撤销合同,因为已经没有保护一个恶意相对人的必要。胁迫则不然,胁迫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形成和表达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欺诈,法律对受胁迫人的保护也更为周全,无论是相对人胁迫还是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知情还是不知情,受胁迫人都可以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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