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发〔2004〕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即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调剂,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
(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当年实发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口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
1.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分类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待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基金的积累情况,再行文调整。
2.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基准费率按一类行业执行。
3.为鼓励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适当调整本年度的缴费率。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各县市将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积累(扣除储备金后的积累)按15%的比例上解,作为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基金。
(二)基金征收。
1.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参保、缴费情况,编制本年度征收计划,报州社保局。州社保局根据省下达的征收扩面参保目标任务,编制全州工伤保险年度征收扩面参保目标任务,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定《工伤保险征收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县市年度目标任务,实行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州本级、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同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按规定缴存州财政局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拨付。
1.建立州级统筹工伤保险支付周转金。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支付,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州本级和各县市上年度平均待遇支付水平,核定3个月的工伤待遇支付周转金,拨付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有历年积累额的县市,周转金从本地历年积累中核定,无历年积累额或历年积累额不够用于周转金的县市从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基金中予以划拨补足。周转金除预拨确保当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外,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2.州本级和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出情况,每季次月10日前上报州社保经办机构,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定后按规定下拨。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及时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参保单位和职工。
3.州本级和各县市完成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任务后出现的支付缺口,由州级统筹基金解决。州本级和各县市未完成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任务后出现的支付缺口,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的历年积累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解决。
4.全州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支付三个月时,为基金支付预警状态,可从三方面进行筹资解决,一是调整基准费率,二是向省申请拨付,三是政府补助解决。
四、其它
(一)实施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后,州和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安排,州、县市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后,各县市政府是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是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稽核等工作,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按规定执行审核、支付,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扩面、征收任务。
五、本实施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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